二、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的含義
1.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所發生的,不是由于當事人一方的過失或故意,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對其發生和后果無法控制、無法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
2.不可抗力包括兩種類型:
(1)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
(2)由于社會原因引起的:戰爭、罷工、政府封鎖禁運
但正常的貿易風險不屬于不可抗力的范圍:例如商品價格波動、匯率變化等
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1.解除合同:不可抗力的發生使得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可能,如特定標的物的滅失。
2.延期履行合同:不可抗力事件只是部分的或者暫時的阻礙了合同的履行,則發生事件的一方可以部分履行合同或者延遲履行合同。
不可抗力的通知和證明
不可抗力發生后,不能按規定履約的一方應當將不可抗立事件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并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以減輕可能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
在我國不可抗力的有關的證明文件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出具,外方大多由當地的商會或者登記注冊的公證行出具。
第九節 進出口業務的主要單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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