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10/2/27 10:46:07 來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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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關稽查的對象(亦稱被稽查人)
1、海關稽查的企業、單位-----與進出口活動直接相關
①從事對外貿易的企業、單位;
②從事保稅加工業務的企業;
③經營保稅物流及倉儲業務的企業;
④使用或經營減免稅進口貨物的企業、單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使用減免稅進口物質的企業、單位;
⑤報關企業;
⑥海關總署規定的從事與進出口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企業、單位;
2、海關稽查所涉及的進出口活動
①進出口申報;
②進出口關稅和其他稅費的繳納;
③進出口許可證件的交驗;
④與進出口貨物有關資料的記載、保管;
⑤保稅貨物的進口、使用、儲存、加工、銷售、運輸、展示和復出口;
⑥減免稅進口貨物的使用、管理;
⑦轉關運輸貨物的承運、管理;
⑧暫準進出境貨物的使用、管理;
⑨其他進出口活動。
(二) 海關稽查的方式:
包括常規稽查、專項稽查、驗證稽查三種方式;
1、常規稽查是指海關根據關區實際情況,結合企業特點,從海關后續管理的整體需要出發,采取計劃選取與隨機抽取相結合的方式,對企業開展的全面性的稽查。
2、專項稽查是指海關根據關區實際情況,結合企業特點,從海關后續管理的整體需要出發,對某些企業、某些商品實施重點稽查的后續管理工作模式,包括行業式、重點式、通關式稽查。
3、驗證稽查是指海關對申請評為A類或AA類管理的企業開展的準入稽查;對已評為A類或AA類管理的企業實施的監控稽查。
(三) 企業對帳簿、單證等有關資料的規范性要求
1、 帳簿、單證等有關資料的真實性
2、 帳簿、單證等有關資料的保管
(1)會計資料的保管
(2)與進出口業務有關的海關統計原始資料的保管
3、 帳簿、單證等有關資料的報送——按海關要求報送
(四)稽查制度的實施
1、 海關稽查的實施程序
①稽查通知
A、海關稽查3日前,應當將“稽查通知書”送達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或者指定代理人。
B、被稽查人在收到“稽查通知書”后,正本保存,副本加蓋被稽查人印章并由被稽查人代表簽名后交給海關留存。
C、在特殊情況下,經海關關長批準,海關可以不經事先通知進行稽查,但徑行稽查時仍要制發“稽查通知書”。
②稽查實施:稽查組成員應不少于2人,并應向被稽查人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證”。
③稽查報告與稽查結論:被稽查人應當在收到稽查報告之日起7日內,將書面意見送交海關。
海關應當自收到稽查報告之日起30日,做出結論并送達被稽查人。
2、海關實施稽查時可以行使的職權
①查閱、復制被稽查人的帳簿、單證等有關資料;
②進入被稽查人的生產經營場所、貨物存放場所,檢查與進出口活動相關的生產經營情況和問題;
③詢問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與進出口活動有關的情況和問題;
④經海關關長批準,查詢被稽查人商業銀行或者在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
⑤海關進行稽查時,發現被稽查人 有可能篡改、轉移、隱匿、毀棄帳簿、單證等資料的,經海關關長批準,在不妨礙被稽查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的前提下,可以暫時封存其帳簿、單證等有關資料。(查明或取證后應當及時解除封存)
⑥海關進行稽查時,發現被稽查人的進出口貨物有違反《海關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行政法規嫌疑的,經海關關長批準,可以暫時封存有關的進出口貨物。
3、 海關實施稽查時被稽查人的義務:
①應當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②應當接受,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帳簿、單證等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拖延、隱瞞;
③海關行使查閱、復制檢查權時、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或指定的代表人應當到場,并按海關要求,清點帳簿,打開貨物存放場所,搬移貨物或開啟貨物包裝;
④海關進行稽查時,與被稽查人有財務往來或者其他商務往來的企業、單位,應當向海關如實反映被稽查人的有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證明材料。
(五) 海關稽查的處理
1、 經海關稽查,發現關稅或者其他進口環節的稅收少征或漏征的——向被稽查人補征;
因被稽查人違反規定而造成少征或則漏征的——追征;
被稽查人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仍未繳納稅款的,海關可以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2、 封存的有關進出口貨物,經海關稽查排除違法嫌疑的,海關應當立即解除封存;經海關稽查認定違法的,由海關依照《海關法》和《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規定處理。
3、 經海關稽查,認定被稽查人有違反海關監管的行為的,由海關依照《海關法》和《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規定處理。
4、 經海關稽查,發現被稽查人有走私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海關依照在《海關法》和《海關行政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理。
5、 海關通過稽查決定補征或者追征的稅款、沒收的走私貨物和違法所得以及收繳的罰款,全部上繳國庫。
6、 被稽查人同海關發生納稅爭議的,依照《海關法》的規定辦理。
(六) 海關稽查的法律責任
1、被稽查人的法律責任
(1)被稽查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海關應當制發“限期改正通知書”交被稽查人,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海關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海關取消其報關資格,
并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①向海關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
②拒絕、拖延向海關提供帳簿、單證等有關資料的;
③轉移、隱匿、纂改、毀棄帳簿、單證等有關資料的。
(2)被稽查人未按照規定設置或者編制帳簿、單證等有關資料的,海關應當制發《限期改正通知書》交被稽查人,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海關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海關取消其報關資格,并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2、海關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海關工作人員在稽查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索取被稽查人的財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由海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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