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監管倉庫的設立
(1)申請設立的條件:
A.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B.具有進出口經營權和倉儲經營權;
C.注冊資本在300萬元人民幣以上;
D.具備向海關繳納稅款的能力;
E.具有專門存儲貨物的場所,其中“出口配送型”倉庫的面積不得低于5000平方米,國內結轉型倉庫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2)申請設立和審批--直屬海關批準
海關受理、審查設立出口監管倉庫的申請屬于海關行政許可,應當按照行政許可的法定程序,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設立的決定,并出具批準文件。
(3)驗收和運營
海關出具批準文件之起1年內向海關申請驗收, 申請驗收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A.符合申請設立出口監管倉庫的五項條件;
B.具備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安全隔離設施、監管設施和辦理業務必須的其他設施;
C.具備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計算機管理系統,并與海關聯網;
D.建立了出口監管倉庫的章程、機構設置、倉儲設施及帳冊管理和會計制度等倉庫管理制度;
E.自有倉庫的,具有出口監管的產權證明,租賃倉庫的,具有租賃期限5年以上的租賃合同;
F.消防驗收合格。
驗收合格后,由海關核發“出口監管倉庫注冊登記證書”,可以投入運營,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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