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10/2/27 10:46:07 來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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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行政處罰程序
1、一般程序
(1)海關發現的依法應當由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刑事偵查部門處理的違法行為,應當制作案件移送函,
及時將案件移送有關行政機關或者刑事偵查部門處理。
(2)海關在調查、收集證據時,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的海關工作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且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
(3)辦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權申請其回避。
①當事人的近親屬;
②本人或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③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
2、案件調查
(1)立案
海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由海關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應當立案調查,下列情形不予立案:
①沒有違法事實的;
②違法行為超過法律規定的處罰時效的;
③其他依法不予立案的情形
(2)調查取證
海關立案后應全面、客觀、公正、及時地進行調查、收集證據,并依法進行,涉及的隱私或秘密應當保守。
(3)調查中止或終結
①中止調查。行政處罰案件自海關移送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刑事偵查部門之日起中止調查。
②恢復調查----有下列情形的應當恢復
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刑事調查部門已作出處理的海關移送案件,仍需要海關作出行政處罰的;
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刑事偵查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責任,退回海關處理。
③終結調查,下列情形可以終結
違法事實清楚、法律手續完備、據以定性處罰的證據充分的;
沒有違法事實的;
作為當事人自然死亡的;
作為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無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受其權利義務,有無其他關系人可以追查的;
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刑事偵查部門已作出處理的海關移送案件,不需要海關作出行政處罰的;
其他依法應當終結調查的情形。
(4)案件審查
①海關對已經調查終結的行政處罰案件,應當經過審查;未經審查程序不得作出撤銷案件、不予行政處罰、予以行政處罰等處理決定。
②海關審查時,應當審查案件的違法事實是否清楚,定案的證據是否客觀、充分,調查取證的程序是否合法、適當,以及是否存在不予行政處罰或者減輕、從輕、從重處罰的情節,并提出處理意見。違法事實不清的案件、證據不足或調查程序違法的應當退回補充調查。
③不滿14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其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
④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其監護人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5)告知、復核和聽證
①告知―――在處罰決定作出前海關應當告知當事人相關的事實、理由和依據等,并制發行政處罰告知單給當時人。當事人應在收到告知單的3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陳述、申辯和聽證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當事人口頭提出陳述、申辯的,海關應當制作書面記錄,并由當事人簽字或蓋章;當事人放棄陳述、申辯權利的,海關可以直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有當事人簽字或蓋章的放棄權利的書面記載。
②復核---海關收到當事人的書面陳述、申辯意見后,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海關應當采納;經復核有變更的應當重新制發海關行政處罰告知單。
③聽證
――聽證的范圍:海關在作出暫停從事有關業務、暫停報關執業、撤銷海關注冊登記、取消報關從業資格,對公民處1萬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有關貨物物品、走私運輸工具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海關應當中止聽證,費用由海關承擔。
――舉行聽證的組織:行政處罰案件由海關行政處罰案件審理部門負責組織;涉及知識產權處罰案件的聽證,由海關法制部門負責組織;涉及處罰案件的聽證,由海關作出資格處罰決定的部門組織。組織應指定1名聽證主持人和1名記錄員,必要是可以另外指定1-4名聽證員協助聽證主持人組織聽證。
——舉行聽證的申請:當事人應當在海關告知其聽證權利之日起3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海關提出聽證申請,以郵寄方式提出申請的,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申請日期。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聽證申請的,經海關同意可以在障礙消除后3日以內提出申請。
——舉行聽證的決定:海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以內舉行聽證,并在舉行聽證7日前將“海關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送達當事人;決定不予聽證的,海關應當在收到聽證申請之日起5日以內將“海關行政處罰不予聽證通知書”送達當事人。
3、行政處罰的決定
海關關長應當根據對行政處罰案件審查的不同結果,依法作出以下決定:
(1)確有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根據其情節和危害后果的輕重,做出行政處罰決定;
(2)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做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3)符合撤銷案件規定的,予以撤銷;
(4)符合《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規定的收繳條件的,予以收繳;
(5)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刑事偵查部門依法辦理。
4、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1)執行---當事人應當在海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的規定期限內履行。當事人申請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海關收到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海關同意當事人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的,應當及時通知收繳罰款的機構,執行完畢的期限自處罰決定書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不得超過180天。
逾期不履行決定的,海關可采取下列措施:
①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②根據海關法規定,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③當事人在出境前未交清罰款、違法所得和依法追繳的貨物物品走私運輸工具的等值價款的,也未向海關提供相當于上述款項擔保的,海關可以制作阻止出境協助函,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2)中止執行
下列情形應當中止執行:
①處罰決定可能存在違法或者不當的情況的(經直屬海關關長或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的批準)
②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的;
③行政復議機關、人民法院認為需要中止執行的;
④其他依法應當中止的。
(3)恢復執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應當恢復執行。
(4)終結執行---有下列情形的應當終結執行
①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②作為當事人的自然死亡的;
③作為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被依法終止,又無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也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的;
④海關行政處罰決定履行期限屆滿超過2年,海關依法采取各種執行措施后仍無法執行完畢的,但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情形除外。
⑤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后超過2年仍無法執行完畢的,
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裁定終止執行的;
⑦其他依法應當終結執行的。
5、簡單案件的處理程序
(1)海關對行郵、快件、貨管、保稅監管等業務現場及其他海關監管業務中違法事實清楚、違法情節輕微的案件,可以適用簡單案件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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