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扣價格法
以進口貨物、相同或類似進口貨物在境內第一環節的銷售價格為基礎,扣除境內發生的有關費用來估定完稅價格。
“第一環節”是指有關貨物進口后進行的第一次轉售,且轉售者與境內買方之間不能有特殊關系。
(1)上述的銷售價格應具備的條件
A.在被估貨物進口時或大約同時,將該貨物、相同或類似進口貨物在境內銷售的價格;
B.按照該貨物進口時的狀態銷售的價格;
C.在境內第一環節銷售的價格;
D.向境內無特殊關系方銷售的價格;
E.按照該價格銷售的貨物合計銷售總量最大。
(2)倒扣價格方法的核心要素
A.按進口時的狀態銷售;
B.時間要素--滿足“進口時或大約同時”即被估貨物申報日前后各45天或各90天;
C.合計的貨物銷售總量最大。
(3)倒扣價格方法的倒扣項目
A.該貨物的同級或同種類貨物在境內第一環節銷售時通常支付的傭金或利潤和一般費用;
B.貨物運抵境內輸入地點之后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C.進口關稅、進口環節稅及其他國內稅;
D.加工增值稅。如果以貨物經過加工后在境內轉售的價格作為倒扣價格的基礎,則必須扣除上述加工增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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