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稽查制度的實施
1.實施程序
海關稽查的實施由下列環節組成。
(1)稽查通知。
海關實施稽查3日前,應當將“稽查通知書”送達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指定的代表人。
(2)稽查實施。來源:中國報關員考試網
應當組成稽查組,其成員不少于2人。
(3)稽查報告與稽查結論。
2.海關實施稽查時可以行使的職權(了解)
海關對有關情況查明或者取證后,應當當即解除封存。
4.海關實施稽查時被稽查人的義務(了解)
(四)海關稽查的處理(了解)
(五)海關稽查的法律責任
1.被稽查人的法律責任來源:中國報關員考試網
(1)被稽查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海關應當制發“限期改正通知書”交被稽查人,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海關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海關取消其報關資格,并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①向海關提供虛假情況或隱瞞重要事實的;
②拒絕、拖延向海關提供賬簿、單證等有關資料的;
③轉移、隱匿、纂改、毀棄賬簿、單證等有關資料的。
(2)被稽查人未按照規定設置或編制賬簿、單證等有關資料的,海關應當制發《限期改正通知書》交被稽查人,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海關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海關取消其報關資格,并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2.海關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來源:中國報關員考試網
海關工作人員在稽查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索取被稽查人的財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由海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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