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10/9/19 0:00:00 來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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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擔保人的資格
具有履行海關事務擔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成為擔保人。法律規定不得為擔保人的除外。
對擔保人而言,其履行以外的能力主要表現在它(他)應當擁有足以承擔擔保責任的財產。公民作為擔保人還應當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
能力的,即使擁有承擔擔保責任的財產,也不能作為擔保人。
2、擔保人的擔保責任
《海關法》規定,擔保人應當在擔保期限承擔擔保責任。擔保人履行擔保責任的,不免除被擔保人應當辦理有關海關手續的義務。
1、擔保人的擔保責任:主要是被擔保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全面、正確得地履行其承諾的海關義務。
2、擔保的期間:擔保人在擔保期間內承擔擔保責任,逾期,即使被擔保人未履行海關義務,擔保人也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3、擔保責任的解除:被擔保人如能在規定期限內履行其承諾的義務的,擔保人的擔保責任則應依法予以解除,由海關及時辦理銷案手續,退還有關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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