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額管理和許可證管理的定義
配額管理是指國家在一定時期對于某種商品的進出口數量或金額直接加以限制的管理措施。在規定的期限和配額以內的貨物可以進出口,超過了的不準進出口。
許可證管理是指對外貿易經營者進口或者出口國家規定限制進出口的貨物,必須事先征得國家的許可,取得進口或者出口許可證。
我國目前采用的是配額許可證管理的措施,即配額與許可證結合使用,需要配額管理的商品必須要申領許可證。
(二)我國的進口商品配額和許可證管理
1.有關規定
(1)各發證機構要嚴格按照進口分級發證范圍目錄簽發進口許可證,嚴禁越權、無批件或超配額發證。
(2)進口汽車整車指定在大連、天津、上海、黃埔、皇崗和滿洲里六個口岸報關,各發證機構應按指定的報關口岸簽發進口許可證。
(3)不實行“一批一證”管理的商品,發證機構在簽發進口許可證時,必須在許可證“備注”欄內填寫“非一批一證”。
2.2002年進口許可證管理商品概況
(1)2002年進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共12種,總計170個8位商品編碼。
(2)自2002年1月1日起,取消對絳綸纖維、腈綸纖維、聚酯切片、煙草及制品、二醋酸纖維絲束、彩色電視機其顯像管、收音機和錄音機及其機芯、錄音錄像磁帶復制設備、電冰箱及其壓縮機、錄像設備及其關鍵件、空調器及其壓縮機、氣流紡紗機、酒、彩色感光材料的進口許可證管理;取消對汽車及其關鍵件、汽車輪胎部分編碼商品的進口許可證管理。
(3)2002年實行進口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商品有:成品油、天然橡膠、汽車輪胎、汽車及其關鍵件、摩托車及其關鍵件、照相機及其機身、手表和汽車起重機及其底盤等8種商品。
(4)2002年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有:光盤生產設備、監控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和消耗臭氧層物質等4種商品。
(三)我國實行出口配額或許可證管理的商品
1.有關規定
(1)凡指定發證機構發證的商品,全國各類進出口企業一律到指定發證機構辦理出口許可證。
(2)對不實行“一批一證”管理的商品,發證機構在簽發出口許可證時,必須在許可證“備注”欄內填寫“非一批一證”。
2.2002年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概況
(1)2002年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有54種(332個8位商品編碼)。
(2)實行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商品有:玉米、大米、小麥、棉花、茶葉、食糖、鋸材、活牛(對港澳)、活豬(對港澳)、活雞(對港澳)、蠶絲類、坯綢、棉坯布(對日、韓)、煤炭、焦炭、原油、成品油、稀土、銻砂、銻(包括銻合金)及銻制品、氧化銻、鎢砂、仲鎢酸銨及偏鎢酸銨、三氧化鎢及藍色氧化鎢、鎢酸及其鹽類、鎢粉及其制品、鋅礦砂、鋅及鋅基合金、錫礦砂、錫及錫基合金、白銀、定尺碳素鋼板(對美國出口)、石蠟。
(3)實行出口配額招標的商品:藺草及藺草制品、碳化硅、氟石塊(粉)、滑石塊(粉)、輕(重)燒鎂、大蒜(對韓國出口,共8個商品編碼)。
(4)實行出口配額有償使用的商品:礬土、人造剛玉、甘草及甘草制品。
(5)實行出口配額無償招標管理的商品:電風扇、自行車、摩托車及摩托車發動機。
(6)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活牛(對港澳以外市場)、活豬(對港澳以外市場)、活雞(對港澳以外市場)、牛肉、豬肉、雞肉、大蒜(對韓國以外市場)、重水、消耗臭氧層物質、監控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鉑金(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電子計算機。
(四)進出口配額或許可證的申領手續及通關要求
1.進出口許可證的簽發機構
(1)進口貨物許可證的簽發,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代表國家統一簽發進口貨物許可證。
(2)出口貨物許可證的簽發。我國的出口許可證的審核和簽發實行分級管理。出口許可證的簽發機構分別為:A.外經貿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B.外經貿部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C.地方經貿主管機構,即各省、自治區、計劃單列市的經貿委(廳、局)。
2.進出口許可證的申領手續
應按照外經貿部規定的要求填寫《進口許可證申請表》或者《出口許可證申請表》。
申領國家配額限制商品的進出口許可證,必須提供進出口配額證明。
3.許可證的有效期限
(1)進口配額證明的有效期為3個月。在有效期內沒有申領進口許可證的,一律作廢。
(2)進口許可證有效截止日期為1年。
(3)實行出口配額管理商品的出口許可證有效期為6個月,出口許可證需要跨年度使用時,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不得超過次年2月底。
(4)不實行“一批一證”制的商品,外資企業和補償貿易項下的出口商品,其許可證有效期自發證之日起最長為6個月,可以多次報關使用,但最多不能超過12次。
4.許可證管理商品的通關要求
國家實行配額或許可證管理的商品在進出口通關時,必須要向海關提交《進口貨物許可證》或《出口貨物許可證》,無許可證的,一律不能辦理進出境海關手續。
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若屬國家實施其他進出口管制的,如商品檢驗、無線電管理、動植物檢疫等,在進出口通關時,還應向海關提交授權發證機關簽發的其他進出口證件。[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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