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10/2/27 10:46:07 來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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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般進出口貨物
(一)適用范圍:適用于除特定減免稅貨物以外的實際進出口貨物。
a.不包括特定減免稅貨物b.保稅、特定減免稅、暫準進出口貨物改變使用目的可改為一般進出口貨物
(二)基本特征:
1. 進出境環節繳納進出口稅費;
2. 進出口時提交相關的許可證件;
3. 海關放行即辦結海關手續。
(三)監管要求:a.徹底檢查b.抽查c.外形查驗(對貨物的包裝、嘜頭進行核查)
(四)報關程序:
1. 進出口申報:
(1) 申報地點:進境——進境地海關;出境——出境地海關
(2) 申報期限:進口——自裝載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
出口——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后、裝貨的24小時以前。
(3) 申報單證:
a) 主要單證(報關單)
b) 基本單證(進口提貨單、出口裝貨單、商業發票、裝箱單)
c) 特殊單證(進出口許可證、主管部門的批文、加工貿易登記手冊、減免稅證明,收付匯核銷單)
d) 預備單證(貿易合同、進出口企業的有關證明文件)
(4) 申報方式:先以電子數據報關單形式向海關申報,后提交紙質報關單。
(5) 修改申報內容或撤銷申報:
① 由于計算機,網絡系統等方面的原因導致電子數據申報錯誤的;
② 由于配載,裝運等原因造成原申報貨物部分或全部退關需要修改或撤銷報關單證及其內容的;
③ 報關員由于操作或書寫失誤造成申報差錯,但未對國家貿易管制政策的實施,稅費征收及統計指標造成危害的;
④ 海關審價,歸類審核或專業認定后需對原申報數據進行修改的;
⑤ 根據貿易慣例先行采用暫時價格成交,實際結算時按商檢品質認定或國際市場實際價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原申報數據的.
海關已經決定布控,查驗的進出口貨物,不得修改報關單內容或撤銷報關單證.
2. 配合查驗:
(1)查驗地點——一般在海關監管區內進行(進出口大宗散貨、危險品、鮮活商品、落駁運輸的貨物,經海關同意可以在裝卸現場進行查驗)
(2)查驗時間——一般約定在海關正常工作時間內。
(3)徑行查驗——海關在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不在場的情況下,自行開拆貨物進行查驗.
(4) 要求海關賠償的期限——自海關檢查完畢馬上對貨物受損提出異議,不能逾期提出——自收到《海關賠償通知單》3個月內要求領取賠償,逾期的海關不再賠償。
海關賠償的范圍僅限于在實施查驗過程中,由于海關關員的責任造成被查驗貨物損壞的直接經濟損失。
3. 繳納稅費
4. 提取或裝運貨物
(1) 海關監管貨物——海關監管貨物是指已進境尚未辦結海關手續的進口貨物和已向海關申報尚未處境的出口出口貨物。
(2) 海關放行和貨物結關:
一般貨物放行等于結關,但是對于保稅貨物、特定減免稅貨物、暫準進出境貨物等放行時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并未全部辦結所有的海關手續,放行不等于結關。
(3) 申請簽發報關單證明聯
①進口付匯證明(報關單付匯證明聯)
②出口收匯證明(報關單收匯證明聯)
③出口收匯核銷單
④出口退稅證明(出口退稅證明聯)
⑤進口貨物證明書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