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海關
一、海關的性質和任務
(一)海關性質:
1、海關是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直屬機構,對內對外代表國家行使行政管理權。
2、海關是國家進出境監督管理機關:監督管理對象是所有進出關境的運輸工具、貨物和物品。實施監督管理的范圍是進出關境及與之有關的活動。
關境:適用同一海關法或實行同一關稅制度的領域。包括領水、領陸和領空。我國關境小于國境,我國單獨關境有香港、澳門和臺、澎、金、馬單獨關稅區。歐盟的關境大于國境。
3、海關的監督管理是國家行政執法活動。
海關執法是依據《海關法》和其他法律、法規。事務屬于中央立法事權,立法者為全國人大、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各級省、市、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和政府不得制定海關法律法規。地方法規、規章不是海關執法的依據。
(二)海關的任務
海關的四項基本任務:監管、征稅、緝私和統計。除了這四項基本任務外,還包括: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海關對反傾銷及反補貼的調查等。
1、海關監管和海關監督管理。
A、海關監管是海關的最基本任務,是一項國家職能。
B、海關監管不是海關監督管理的簡稱。監督管理是海關全部行政執法活動的統稱。
C、海關監管即監管進出境的運輸工具、貨物和物品三大體系。
2、征稅:代表國家征收關稅和其他稅、費(增值稅、消費稅等、船舶噸稅)。
征稅的基本法律依據是《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簡稱:《關稅條例》)。
關稅的征收主體是國家。我國的關稅平均稅率逐年降低。
3、查緝走私:國家實行聯合緝私、統一處理、綜合治理的緝私體制。海關是打擊走私的主管機關,海關緝私警察負責走私犯罪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工作。
公安、工商、稅務等部門都有緝私權利,他們查獲的案件要行政處罰的統一移交海關處理。
4、海關統計的原則:凡能引起我國境內物質資源儲備增加或減少的進出口貨物,超過自用、合理數量的進出境物品均列入海關統計。不列入海關統計的貨物和物品,實施單項統計。
海關統計以實際進出口貨物為統計對象,以稅號為依據而非產品。不同于商務部統計,配合作用。
1992年,我國海關編制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商品目錄》
二、法律體系
《海關法》、《行政法規》、《規章及其他文件》。以《海關法》為母法,其他國務院的法規、總署的規章為補充的三級海關法律體系。
新《海關法》2001年1月1日起實施。
三、權力
含義:對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的監督管理權。它是公共行政職權。
(一)、海關權力的特點:特定性、獨立性、效力先定性、優益性。(包括一般行政權力的單方性、強制性、無償性等基本特征)
1、特定性:行使主體特定——海關,其他機關和個人不具備海關的權力;適用范圍特定——進出關境監督管理領域,不能作用其他場合。
2、獨立性: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僅向海關總署(或上級海關)負責,實行垂直領導的管理體制。不受地方政府或個人的干預。
3、效力先定性:海關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就必須無條件執行。(先執行再申辯)
4、優益性:行政受益權——享受國家提供的各種物質優益條件
行政優先權——在執法遭到暴力抗拒時,公安機關和武裝警察部隊必須予以協助。
(二)海關權力的內容:(P10)
1、行政許可權(20項):時限內的答復制度。
報關企業注冊登記許可,報關員從業資格許可,倉儲、轉關運輸、加工貿易備案、變更和核銷業務的許可。
2、稅費征收權:征、免、減、補、追征權。
3、行政檢查權
(1)檢查權:實施對象是運輸工具、場所和走私嫌疑人。
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有藏匿嫌疑的場所,在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外,須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才能進行檢查,但不能檢查公民住處。
檢查權的行使
限 制
區 域
對 象授 權 限 制
進出境運輸工具“兩區”內海關有關部門可直接行使
“兩區”外
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兩區”內海關有關部門可直接行使
“兩區”外須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
有藏匿走私嫌疑貨物、物品的場所“兩區”內海關有關部門可直接行使
“兩區”外①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方可;
②當事人在場;當事人未到場,須有見證人在場;
③不能對公民住所實施檢查。
走私嫌疑人“兩區”內海關有關部門可直接行使
“兩區”外[Page]注:“兩區”指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
“授權”包括一般性授權和一事一授權。
(2)查驗權:貨物、物品。必要時,可徑行提貨,鑒別其合法性。
(3)施加封制權,對監管貨物、物品、運輸工具施加封志。
(4)查閱、復制權:出入境人員的證件、其他出入境貿易的資料
(5)查問權:對違法嫌疑人
(6)查詢權:對涉嫌單位和涉嫌人員在金融機構、郵政企業的存款、匯款。
須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
(7)稽查權:進出口放行之日起3年內或者保稅貨物、減免稅進口貨物監管期限內及其后的3年內(實際監管期限為3+X)。法律依據《海關稽查條例》進行稽查。
4、行政強制權
(1)扣留權:必須經過直屬海關或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同意。不分兩區內兩區外,但資料例外。
對走私嫌疑人,扣留時間24小時,可延長24小時。
扣留權的行使
限 制
對 象區域條件授權
合同、發票等資料“兩區”內與違反《海關法》或其他法律、法規的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有牽連的海關有關部門可直接行使
“兩區”外
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兩區”內違反《海關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后行使
“兩區”外在實施檢查時其中有證據證明有走私嫌疑的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后行使
走私嫌疑人“兩區”內①有走私罪嫌疑;
②扣留時間不超過24小時,在特殊情況下可延長至48小時經直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后行使
“兩區”外/無授權,不能行使
海關行政強制權的適用
適用
類別前提條件行使目的權力的適用
即時強制(海關在情況緊急時,依法實施的強制行為)不以管理相對人未履行的法定義務作為必要條件,但確因情況緊急)維護進出境通關秩序,保證海關手續的實施徑行查驗、徑行檢查、先行變賣等
行政強制執行(海關在管理相對人未能履行其義務的情況下采取的強制行為)以管理相對人未履行相對人未履行的法定義務作為必要條件督促并實現管理相對人履行其本該履行的義務征收滯報金、征收帶納金、強制扣繳稅款等
(2)滯報、滯納金征收權
(3)提取貨物變賣、先行變賣權:
進口3個月未申報的;
經許可,所有人申明放棄的;
依法扣留不宜長期保留的, 必須經直屬海關關長或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
誤卸或溢卸且不宜長期保留的;
規定期限內未申報而又不宜長期保留的。
(4)扣繳、變價抵繳關稅權。
超期,經直屬海關關長或授權隸屬海關關長批準,對義務人、擔保人扣等額銀行存款、變賣應稅貨物或其他貨物等財產
(5)稅收保全。
不能提供納稅擔保時,經直屬海關關長或授權隸屬海關關長批準,扣等額金融存款、貨物或其他財產。
(6)抵繳、變價抵繳罰款權。
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而又不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時,保證金抵繳、變價被扣貨物、物品或運輸工具抵繳。
(7)其他特殊行政強制
①處罰擔保
無法或不便扣留、當事人申請先放行或解除扣留,應提供等值擔保;
②稅收擔保
在納稅義務人規定期限內有違法違規行為,可責令提供擔保。
5、行政處罰權
對違規報關員、走私行為人的警告、處罰、暫停資格和取消資格權
6、其他權力
(1)佩戴和使用武器權:范圍——執行緝私時
對象——走私分子和走私嫌疑人
條件——暴力抗法
(2)連續追緝權。可向內或向外連續追緝,保持連續狀態。
(3)行政裁定權:商品歸類、原產地確認、許可證適用
(4)行政獎勵權:對舉報違法案件,可給予獎勵。
(三)海關權力行使原則:(海關有行政權,緝私局才有刑事權)
1、合法原則:主體資格合法;法律規范為依據;(方法、手段、步驟、時限等)程序合法;一切行政違法主體都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適當原則:權力的行使以公平性、合理性為基礎,以正義性為目標。為了自由裁量權的合理運用,監督的法律途徑有二:行政監督(行政復議程序)和司法監督(行政訴訟程序)。
3、依法獨立行使原則
4、依法受到保障原則
(四)海關權力的監督
內部和外部監督
四、管理體制與機構
(一)海關的領導體制
工作方針:依法行政、為國把關、服務經濟、促進發展
管理體制:①海關事務屬中央事權;②采取集中統一的垂直領導體制,海關隸屬關系不受行政區劃限制;③海關獨立行使職權,向海關總署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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