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配合查驗
1.海關查驗
海關查驗是指海關依法確定進出境貨物的性質、價格、數量、原產地、貨物狀況等是否與報關單上已申報的內容相符,對貨物進行實際檢查的行政行為。
海關通過查驗,核實有無偽報、瞞報、申報不實等走私、違規行為,同時也為海關征稅、統計、后續管理提供可靠的資料。
海關查驗時,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到場。
(1)查驗地點
當海關決定查驗時,即將查驗的決定以書面通知的形式通知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約定查驗的時間。查驗時間一般約定在海關正常工作時間內。但是在一些進出口業務繁忙的口岸,海關也可能應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的請求,在海關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安排查驗作業。
(3)復驗和徑行開驗
海關認為必要時,可以依法對已經完成查驗的貨物進行復驗,即第二次查驗。海關復驗時,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仍然應當到場。
徑行開驗是指海關在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不在場的情況下,自行開拆貨物進行查驗。海關行使“徑行開驗”的權利時,應當通知貨物存放場所的管理人員或其他見證人到場,并由其在海關的查驗記錄上簽字。
2.配合查驗
海關查驗貨物時,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到場,配合海關查驗。配合查驗的工作如下:
(1) 負責搬移貨物,開拆和重封貨物的包裝。
(2) 了解和熟悉所申報的貨物的情況,回答查驗關員的詢問,提供海關查驗貨物時所需的單證或其他資料。
(3) 協助海關提取需要作進一步檢驗、化驗或鑒定的貨樣,收取海關出具的取樣清單。
(4) 查驗結束后,認真閱讀關員填寫的“海關進出境貨物查驗記錄單”,注意以下情況的記錄是否符合實際:
① 開箱的具體情況;
② 貨物殘損情況及造成殘損的原因;
③ 提取貨樣的情況;
④ 查驗結論。
查驗記錄準確清楚的,應即簽字確認。
3.貨物損壞賠償
在查驗過程中,或者證實海關在徑行開驗過程中,因為海關關員的責任造成被查驗貨物損壞的,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可以要求海關賠償。海關賠償的范圍僅限于在實施查驗過程中,由于海關關員的責任造成被查驗貨物損壞的直接經濟損失。直接經濟損失的金額根據被損壞貨物及其部件的受損程度確定,或者根據修理費確定。
(1)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搬移、開拆、重封包裝或者保管不善造成的損失;
(2)易腐、易失效貨物在海關正常工作程序所需時間內(含扣留或代管期間)所發生的變質或失效;
(3)海關正常查驗時產生的不可避免的磨損;
(4)在海關查驗之前已發生的損壞和海關查驗之后發生的損壞;
(5)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貨物的損壞、損失。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在海關查驗時對貨物是否受損壞未提出異議,事后發現貨物有損壞的,海關不負賠償的責任。
(三)繳納稅費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將報關單及隨附單證提交給貨物進出境地指定海
關,海關對報關單進行審核,對需要查驗的貨物先由海關查驗,然后核對計算機系統計算的稅費,開具稅款書和收費票據。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在規定時間內,持繳款書或收費票據向指定銀行辦理稅費交付手續;在試行中國電子口岸網上繳稅和付費的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可以通過電子口岸接收海關發出的稅款繳款書和收費票據,在網上向簽有協議的銀行進行電子支付稅費。一旦收到銀行繳款成功的信息,即可報請海關辦理貨物放行手續。詳見本書第六章第六節。
(四)提取或裝運貨物
1.海關進出境現場放行是指海關接受進出口貨物的申報、審核電子數據報關單和紙質報關單及隨附單證、查驗貨物、征免稅費或接受擔保以后,對進出口貨物作出結束海關進出境現場監管決定,允許進出口貨物離開海關監管現場的工作環節。
海關進出境現場放行一般由海關在進口貨物提貨憑證或者出口貨物裝貨憑證上簽蓋“海關放行章”。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簽收進口提貨憑證或者出口裝貨憑證,憑以提取進口貨物或將出口貨物裝運到運輸工具上離境。
在實行“無紙通關”申報方式的海關,海關作出現場放行決定時,通過計算機系統將“海關放行”報文發送給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和海關監管貨物保管人。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在計算機上自行打印海關通知放行的憑證,憑以提取進口貨物或將出口貨物裝運到運輸工具上離境。
(2)貨物結關是進出境貨物辦結海關手續的簡稱。進出境貨物由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辦理完所有的海關手續,履行了法律規定的與進口有關的一切義務,就辦結了海關手續,海關不再進行監管。
(3)海關進出境現場放行有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貨物已經結關,對于一般進出口貨物,放行時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已經辦理了所有海關手續,因此,海關進出境現場放行即等于結關;另一種情況是,貨物尚未結關,對于保稅貨物、特定減免稅貨物、暫準進出境貨物、部分其他進出境貨物,放行時進出境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并未全部辦完所有的海關手續,海關在一定期限內還需進行后續管理,所以該類貨物的海關進出境現場放行不等于結關。
2.提取貨物或裝運貨物
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簽收海關加蓋“海關放行章”戳記的進口提貨憑證(提單、運單、提貨單等),憑以到貨物進境地的港區、機場、車站、郵局等地的海關監管倉庫提取進口貨物。
出口貨物發貨人或其代理人簽收海關加蓋“海關放行章”戳記的出口提貨憑證(運單、裝貨單、場站收據等),憑以到貨物出境地的港區、機場、車站、郵局等地的海關監管倉庫辦理將貨物裝運上運輸工具運離關境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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