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10/2/27 10:46:07 來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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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適用范圍
①進出口列入《麻醉藥品管制品種目錄》的麻醉藥品,包括:鴉片類、可卡因類、大麻類、合成麻醉藥類及其他易成癮癖的藥品、藥用原植物及其制劑等,涉及14個8位稅號的23種藥品。
②任何單位以任何貿易方式進出口列入《麻醉藥品管制品種目錄》的藥品,不論用于何種用途,均事先申領麻醉藥品進出口準許證。
(2)報關規范
①向海關申報進出口列入《麻醉藥品管制品種目錄》中的藥品,報關單位應主動向海關提交有效的麻醉藥品進出口準許證及其他有關單據;
②麻醉藥品的進出口準許證實行“一批一證”制度,證面內容不得自行更改,如需更改,應到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理換證手續。
3.進口藥品通關單進口藥品通關單是國家針對一般藥品,即除上述特殊用途藥品外的其他藥品的進口管理批件國家對一般藥品的管理實行目錄管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和調整《進口藥品目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授權的口岸藥品檢驗所以簽發進口藥品通關單的形式對該目錄商品實行進口限制管理。進口藥品通關單是我國進出口許可管理制度中具有法律效力,用來證明對外貿易經營者經營列入《進口藥品目錄》的藥品合法進口的證明文件,是海關驗放該類貨物的重要依據。
(1)適用范圍
①進口列入《進口藥品目錄》的藥品,包括:用于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并規定有適應癥、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藥材、中藥飲品、中成藥、化學原料及其制劑、抗生素、生化藥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診斷等藥品;
②進口列入《生物制品目錄》的藥品,包括:疫苗類、血液制品類及血源篩查用診斷試劑等;
③首次在中國境內銷售的藥品;
④對進口暫未列入《進口藥品目錄》的原料藥的單位,必須遵守《進口藥品管理辦法》中的各項有關規定,主動到各口岸藥品檢驗所報檢。
(2)報關規范 ①向海關申報進口列入《進口藥品目錄》中的藥品,報關單位應主動向海關提交有效的進口藥品通關單及其他有關單據。 ②進口藥品通關單僅限在該單注明的口岸海關使用,并實行“一批一證”制度, 第69頁完 證面內容不得更改。
③任何單位以任何貿易方式進口列入《進口藥品目錄》的藥品,不論用何種用途,均須事先申領進口藥品通關單。一般藥品出口目前暫無特殊的管理要求。
七、黃金制品進出口管理
(一)含義進出口黃金管理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商務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進出口黃金及其制品實施監督管理的行政行為。
(二)主管部門及管理方式黃金及其制品進出口管理屬于我國進出口許可管理制度中限制進、出口管理范疇,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為黃金及其制品進出口的管理機關,具體規定為:
(1)出口黃金及其制品,出口企業應事先向中國人民銀行申領“黃金產品出口準許證”。
(2)進口黃金及其制品,進口企業應事先向中國人民銀行申領批件,即“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書”。
(三)適用范圍及報關規范
1.黃金產品出口準許證黃金產品出口準許證是我國進出口許可管理制度中具有法律效力,用來證明對外貿易經營者經營黃金及其制品合法出口的證明文件,是海關驗放該類貨物的重要依據。
(1)適用范圍實施出口管理的黃金,包括黃金條、塊、錠、粉,黃金鑄幣,黃金制品,黃金基合金制品,含黃金化工產品,含黃金廢渣、廢液、廢料,包金制品,鑲嵌金制品等。
(2)報關規范向海關申報出口上述范圍的黃金及其制品,報關單位應主動向海關提交有效的黃金產品出口準許證。
2.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書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書是我國進出口許可管理制度中具有法律效力,用來證明對外貿易經營者經營黃金及其制品合法進口的證明文件,是海關驗放該類貨物的重要依據。
(1)適用范圍實施進口管理的黃金,包括黃金條、塊、錠、粉,黃金鑄幣,黃金制品,黃金基合金制品,含黃金化工產品,含黃金廢渣、廢液、廢料,包金制品,鑲嵌金制品等。
(2)報關規范 ①向海關申報出口上述范圍的黃金及其制品,報關單位應主動向海關提交有效的 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書。
②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書當年有效,跨年度作廢。 [Page]
八、敏感物項和技術出口管制
敏感物項和技術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出口管制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管制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兩用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和《有關化學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管制辦法》所規定的相關物項及技術。
為便于對上述物項和技術的出口管制,商務部和海關總署依據上述法規頒布了《敏感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暫行管理辦法》并聯合發布《敏感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規定對列入目錄的物項及技術的出口統一實行“敏感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管理。
(一)敏感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的適用范圍
1.出口列入《敏感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范圍的商品。
2. 《敏感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所列商品名稱及描述均出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出口管制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管制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兩用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有關化學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管制辦法》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等相關出口管制法規所附《出口管制清單》以及為防擴散出口管制目的國家實施臨時管制的物項和技術清單。如目錄所列物項和技術的商品名稱及描述與相關出口管制法規所附《出口管制清單》不一致時,以相關出口管制法規所附《出口管制清單》為準。
(二)報關規范
1.對出口列入《敏感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的商品,出口經營者應主動向海關提交有效的敏感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對為向海關出具敏感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出口產生的一切后果,由出口經營者負責。
2.海關有權對出口經營者出口的貨物是否屬于敏感物項和技術提出質疑,出口經營者應按規定向商務部申辦出口許可或不屬于管制范圍的相關證明。出口經營者未能出具出口許可證或相關證明的,海關將不予辦理有關手續。
3.敏感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必須在有限期內使用,逾期自動失效。敏感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跨年度使用時,在有限期內只能使用到次年2月底,與其發證機構將根據商務部敏感物項和技術出口批復單提示的許可證有限期換發相應敏感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