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亞太貿易協定》規則
除了要提交納稅義務人應當提交政府指定機構簽發的原產地證書正本作為報關的隨附單證。
2、《中國—東盟合作框架協議》規則
進口的時候向申報地海關申明該貨物適用“中國—東盟協定稅率”,并提交政府指定機構簽發的原產地證書正本作為報關的隨附單證。
3、CEPA香港規則和CEPA澳門規則
納稅義務人應當主動向申報海關申明該貨物適用零關稅稅率。并提交符合CEPA項下規定的有效原產地證書作為報關的隨附單證。
4、中國—巴基斯坦自由貿易區原產地規則
應主動向海關申報適用中巴自貿協定稅率。并在有關貨物進境報關時向海關提交巴基斯坦指定的政府機構簽發的原產地證書。
5、“特別優惠關稅待遇”項下受惠進口貨物
應當主動向進境地海關申明有關貨物享受特別優惠關稅。并提交出口受惠國原產地證書簽發機構簽發的由該國海關于出口時加蓋印章的原產地證書。
6、《中智自貿協定》
※進口時申明貨物適用中智自貿協定稅率。并提交智利外交部國際經濟關系總司在貨物出口前簽發的或者出口后30天內簽發的原產地證書正本。
※價格不超過600美元且不屬于為規避有關規定而實施的貨物,免交原產地證書。
(五)原產地證明書
1、適用優惠原產地規則的原產地證明書
(1)《亞太貿易協定》規則的原產地證明書
※一個原產地證書只適用于一批進口貨物,不可多次使用。
※納稅義務人不能提交原產地證書的,由海關依法確定進口貨物的原產地,貨物征稅放行后,納稅義務人自貨物進境之日起90日內補交原產地證書的,經海關核實,對按原稅率多征的部分應予以退還。
(2)《中國—東盟合作框架協議》規則的原產地證明書
※一個原產地證書只適用于一批進口貨物,不可多次使用。
※原產地證書應當自東盟國家有關機構簽發之日起4個月向我國境內申報地海關提交,經過第三方轉運的,提交期限延長為6個月。
※原產于東盟國家的進口貨物,如果產品的FOB價不超過200美元,無須要求我國的納稅義務人(也就是進口方)提交原產地證書。但是要提交出口人對有關產品原產于該出口成員方的聲明。
※納稅義務人不能提交原產地證書的,由海關依法確定進口貨物的原產地,貨物征稅放行。東盟成員國的貨物,應當在貨物裝運之日起1年內補發,且在原產地證書上注明“補發”字樣。經海關核實,對按原稅率多征的部分應予以退還。
(3)CEPA的原產地證明書
※一個原產地證書只適用于一批進口貨物,不可多次使用。
※海關因故無法進行聯網核對的,應納稅義務人書面申請并經海關審核同意后,按照適用的最惠國稅率或者暫定稅率征收相當于應繳納稅款的等值保證金后先予以放行貨物,并辦理進口手續。
海關應當自該貨物放行之日起90天內核定其原產地證書的真實情況,根據核查結果辦理退還保證金手續或者保證金轉稅手續。
(4)中國—巴基斯坦自由貿易區原產地規則的原產地證明書
※所用文字為英語
※應在貨物出口前或出口時,或實際出口后15日內簽發。
未能在規定的日期簽發的,進口貨物收貨人可以向申報地海關提交在貨物裝運之日起1年內簽發的注明“補發”字樣的原產地證書。
如果原產地證書被盜、遺失或者毀壞,在該證書簽發之日起1年內,向原簽證機構申請簽發經證實的原產地證書正式復制本。
※除不可抗力外,原產地證書應當自東盟國家有關機構簽發之日起6個月向我國境內申報地海關提交,如果經過第三方轉運的,提交期限延長為8個月。
(5)“特別優惠關稅待遇”進口貨物規則的原產地證明書
※原產地證書的有效期為自簽發之日起180日,A4紙印制,所用文字為英文
※應提交正本及第二副本
※海關對證書的真實性產生懷疑的,可向受惠國海關或發證機構提出核查要求,并要求其收到核查要求之日起90內予以答復。在上述期限內為收到答復,則不得享受特別優惠關稅稅率。
(6)中國—智利自貿區原產地規則的原產地證明書
※所用文字為英語,并加蓋有“正本(ORIGINAL)”字樣的印章。
※原產地證書的自簽發之日起1年內有效。
※海關對證書的真實性產生懷疑的,可向智利有關部門提出核查要求。在提出核查請求之日起6個月,海關未收到智利有關部門核查結果,則不得享受關稅稅率優惠待遇。
2、適用非優惠原產地規則的原產地證明書(了解)
(1)對適用反傾銷、反補貼措施的進口商品的要求
(2)對適用最終保障措施的進口商品的要求
(六)對原產于臺灣地區的部分進口鮮水果、農產品實施零關稅
※對原產于臺灣地區15種進口鮮水果實施零關稅。
※對原產于臺灣地區19種進口農產品實施零關稅。
(七)原產地預確定制度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有正當理由,可以向直屬海關申請對其將要進口的貨物的原產地進行預確定。
※提交申請書,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2、能說明將要進口貨物情況的有關文件資料
3、說明該項交易情況的文件材料
4、海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資料
※海關應當在收到原產地預確定書面申請及全部資料之日起150天內作出原產地預確定決定。
※已作出原產地預確定決定的貨物,自預確定決定作出之日起3年內實際進口時,與預確定決定貨物相符,且原產地確定標準未發生變化的,海關不再重新確定該進口貨物的原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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