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第九章 國際貿易實務
第一節
品質、數量和包裝
一、品質
1、 商品的品質是報關人員對進出口貨物、物品進行歸類的基本依據,一般由品名和質量兩部分構成。
2、 品質條款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3、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賣方交貨必須符合約定的質量,如果賣方交貨不符合約定的品質條件,買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在一定條件下要求修理、減低價款或交付替代貨物,直至拒收貨物和解除合同。
(一) 品名
品名即商品的名稱,它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商品的自然屬性、用途及主要的性能特征,因而能使某種商品區別于其他商品。
(二) 質量
1、 質量的表示方法
在國際貿易中,表示貨物質量的方法有多種,歸納起來,可以分為兩大類:文字說明表示、樣品表示。
(1) 用文字說明表示
用文字說明表示商品的質量又稱為“憑說明買賣”(Sales by Description),其主要的方式有:
A、 憑規格買賣:用文字說明表示商品的質量的最基本的方法就是用文字規定產品的規格(Specification),如成分、含量、純度、大小等。
B、 憑等級買賣:等級和標準是規格的固定化。等級(grade)是指同一類的貨物,根據長期生產和貿易實踐,按照其品質差異、重量、成分、外觀或效能等的不同,用文字、數碼或符號所作的分類。
C、 憑標準買賣:等級和標準是規格的固定化。標準(Standard)是經標準化組織、政府機關、工商業團體、工會等制定和公布的某類商品的規格。在我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法>,標準分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等四種。(詳情請看P325)
D、憑商標或品牌買賣:憑牌號或商標買賣多用于牌號或商標與貨物的品質規格有密切 聯系,商品在國際市場上信譽良好、品質穩定、且為買方所熟悉的貨物。
E、 憑產地名稱買賣:多用于受產地自然條件和傳統加工技術影響較大的農副土特產品,采用這種品質規定方式,賣方應當交付具有為國內外消費者所周知的特定質量的產品。
F、 憑說明書和圖樣買賣:多用于機械、電器、儀表等結構復雜、型號繁多的工業制成品買賣。
另,在國際市場上買賣農副產品時,還有一種常見的標準為:F.A.Q.(FAIR AVERAGE QUALITY 良好平均品質),我國出口的某些農產品使用F.A.Q.,一般指“大路貨”。此外還有G.M.Q(GOOD MERCHANTABLE QUALTYH,上好可銷品質)標準,指賣方交貨品質只需要保證為上好的,適合于銷售即可。一般僅僅適用于木材或冷凍魚。
(2) 用樣品表示
A、 樣品是從一批商品中抽出來或由生產、使用部門設計、加工出來,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品質的少量實物。以樣品所表示的商品品質作為交貨的質量依據,為憑樣品買賣,該樣品稱為“標準樣品”
B、 貿易實踐中有時買賣雙方為了發展貿易關系而寄送樣品供對方參考,即“參考樣品”,這種樣品不能作為交貨的質量依據。
C、 按照樣品提供者的不同,樣品可分為賣方樣品、買方樣品和對等樣品中(COUNTER SAMPLE)。
D、 賣方根據買方提供的樣品,加工出一個類似的樣品交買方確認,這種經確認的作為最后交貨的質量依據的樣品為對等樣品,或稱為回樣、確認樣品 。
E、 憑樣品買賣時,寄送樣品的一方應當留存一份或數份同樣的樣品作為復樣,以備日后交貨或處理爭議時核對之用。(P326)
F、 除了憑文字說明買賣和憑樣品買賣,少數貨物還采用看貨買賣的方式。這種方式 多用于寄售、拍賣或展賣業務中,主要針對珠寶首飾、工藝品等特殊商品。
2、 質量機動幅度和品質公差
(1)機動幅度條款
質量機動幅度條款:指為了避免質量條款的規定過于嚴格造成賣方交貨困難,在合同中確定對特定質量指標在一定幅度內可以機動。
(P327)
(2)品質公差
被國際同行業公認的允許產品品質出現的差異為品質公差。質量公差為國際同行業公認,無須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如果同翻過來中對特定指標并沒有公認的公差,或雙方存在不同理解,應在合同中具體定明公差內容。
二、 數量
(一) 數量的計算方法和度量衡制度
1、 國際貿易合同中通常采用的數量計算方法有:重量(weight )、個數(number)、面積(area)、長度(length)、容積(capacity)、體積(volume)及成分百分率等。
2、 各國的度量衡制度不 ,進出口交易中常用的度量衡有:國際單位制、公制、英制、美制等。
3、 我國<計量法>規定:國家采用國際單位制。國際單位計量單位和國家規定的其他計量單位為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4、 我國出口商品除合同規定采用其他單位制外,應采用法定計量單位。
5、 我國一般不進口以非法定計量單位作為質量指標的儀器設備,如有特殊需要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應經有關標準計量機構批準。
[Page](二)重量
2、 重量的計量方法(P328一定得看)
3、 數量機動幅度
(1) 溢短裝條款:允許賣方交貨的數量相對于合同數量有一定百分比的增減。具體的伸縮量的大多明確由賣方確定,在收買方負責裝運時,可由買方決定或承運人確定。例:shipment quantity 3% more or less allowed.
(2) 少數場合合同中也可以采用約量方式,即在合同規定的數量前加“約”字。(“約”字在國際貿易中有不同的解釋,因此雙方應事先約定或在合同一般條款中約定對“約”的理解)。
(3)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對于信用證中的“約”量條款,數量變動幅度不超過10%。
(三)數量條款的意義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賣方必須按照合同數量條款的規定如數交貨。如果賣方交貨數量多于約定數量,買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絕多交部分貨物的全部或一部分。如果買方實際交貨數量少于約定數量,賣方應在規定的交貨期屆滿前補交,但是不得使買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擔不合理的開支,并且買方有要求損害賠償的任何權利。
三、 包裝
包裝是進出口交易的主要條件之一,包裝條款是合同的重要條款之一,賣方必須按照合同規定的方式裝箱或包裝,否則構成違約。包裝條款一般包括包裝的方式和包裝的標志兩個方面的內容。
1、 包裝的方式
A、 在進出口貿易中,根據貨物種類和特點的不同,對包裝方式的要求也不盡相同。通常有箱(case)、袋(bag)、包(bale)、瓶(bottle)和近些年發展起來的集裝箱(container)、托盤(pallet)等。
B、 在運輸過程中,只需加以捆扎即可,即為裸裝。
C、 直接裝入運輸工具內運送,即為散裝。
D、進出口貿易中常用的包裝材料一般分為紙包裝、金屬包裝、塑料包裝、木制品包裝、玻璃制品、陶瓷制品和其他一些特殊材料包裝。
2、 貨物包裝的標志
貨物包裝的運輸標志、識別標志、危險標志和指示標志。
A、 運輸標志(嘜頭):包括收貨人名稱的英文縮寫,運單號、訂單號或發票號,目的地,件號等。有的還包括合同號,每件的毛凈重及產地等。標準嘜頭收4行組成,每行不得超過17個英文字母。
B、 識別標志(通知標志):包括合同號或發票號、商品貨號、商品名稱、裝容數量、毛重、凈重、尺碼、產地或生產國別。
C、 指示性標志(操作標志):根據商品的特性,用醒目圖形或簡潔的文字標示注意事項。
D、警告性標志(危險品標志):危險品貨物包裝上刷制表明貨物危險性質和等級的標志。
(二) 銷售包裝
1、 銷售包裝
銷售包裝又稱小包裝,內包裝,其作用除保護商品外,更重要的是美化商品便于商家銷售和消費者購買。
2、 條形碼標志
(1) 目前在國際上通用的條形碼種類主要有美國統一代碼委員會編制的UPC碼和歐洲物品編碼協會編制的EAN碼。
(2) 中國物品編碼中心于1991年代表中國加入歐洲物品編碼協會,該協會分配給我國的國別號為690、691、692,條形碼前三是690、691、692的商品表示為中國出產的商品。
(3) 我國國內市場產品包括進口產品使用EAN碼,我國產品銷往美國、加拿大應使用UPC碼,而出口到其他國家和地區則需使用EAN碼。
(三) 定牌和中性包裝
1、 定牌
定牌是指:買方要求在出口商品和包裝上使用買方指定的商標或牌號。采用定牌是為了利用買方或其品牌的聲譽,提高商品銷路。采用定牌是,一般要標明“中國制造”。
2、 中性包裝
(1) 中性包裝(neutral packing):是指在出口商品和內外包裝上不顯示生產國別的一種特殊的包裝,主要是為了適應國外市場的特殊需要,如轉口銷售。
(2) 中性包裝又有定牌中性和無牌中性。
(3) 定牌中性是指:在商品和包裝上使用買方指定的商標、牌號,但不注明生產國別
無牌中性是指:商品和包裝上均不使用任何商標和牌號,也不注明生產國別。
第二節
國際貨物運輸
1、 根據運輸工具的不同,國際貨物運輸分為江海運輸、公路運輸、鐵路運輸、航空運輸、管道運輸、國際多式聯運等。
2、 江海運輸分為:海洋運輸和內河運輸。海洋運輸是國際貿易中最主要的運輸方式。
一、 海洋運輸
1、班輪運輸(liner transport)
班輪運輸又稱定期船運輸:是指船舶按固定的航線、港口以及事先公布的船期表航行,并按事先公布的費率收取運費來從事客貨運輸業務。它主要是用于零星成交、批次較多、到港分散的貨物運輸。其具有以下特點:
(1)“四定”:固定航線、固定港口、固定船期和相對固定的運費率。
A、 班輪運費一般由基本運費和附加費構成。貨物一般按照不同的屬性分為不同的等級,再依據不同的航線航程,確定不同的基本運費。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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