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同報核 。
1.合同報核的含義
合同報核是加工貿易企業在加工合同履行完畢或終止后,按照規定處理完剩余貨物,在規定的時間內,按照規定的程序向該企業主管海關申請核銷,要求結案的行為。
2.報核的時間
經營企業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合同,并自加工貿易手冊項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貿易手冊到期之日起30日內向海關申請報核;因故提前終止的合同,自合同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海關報核。
3.報核憑證
(1)企業合同核銷申請表。
(2)加工貿易登記手冊。
(3)進出口報關單。
(4)核銷核算表。
(5)其他海關需要的材料。
4.報核步驟
(1)及時將登記手冊和報關單進行收集、整理、核對。
(2)計算單耗:根據有關賬冊紀錄、生產工藝資料等計算出合同的實際單耗,并填寫核銷核算表。
(3)填寫核銷預錄入申請單,辦理預錄人手續。
(4)攜帶報核單證到主管海關報核,填寫報核簽收“回聯單”。
5.特殊情況報核
(1)遺失登記手冊合同的報核:應及時向主管海關報告,主管海關及時移交緝私部門按規定進行處理。緝私部門處理后,企業應該持以下單證向主管海關報核:
①遺失的書面報告;
②申請核銷的書面材料;
③加工貿易貨物進出口報關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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