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10/2/27 10:46:07 來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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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裝箱運輸(三)
集裝箱運輸費用有幾種不同的計收方法:有的按每運費噸加收附加費;有的按包廂費率,在包廂費率中有的不論貨種和箱容利用程度的,有的則規定最低的箱容數,有的還規定所裝貨物的等級線,裝運貨物超過規定等級的按實際等級計費,低于規定等級的按規定等級計收;有的經營集裝箱運輸的船公司還有最低運費的規定。拼裝貨最低運費的規定與班輪運輸中的規定基本相同,對整箱貨如由貨主自行裝箱而箱內所裝貨物未達規定的最低計費標準時,其虧倉損失由貨主負擔。各船公司都分別按重量噸和尺碼噸給不同類型和用途的標準時,其虧倉損失由貨主承擔。各船公司都分別按重量噸和尺碼噸給不同類型和用途的集裝箱規定有最低的裝箱噸數,并以兩者中高者作為裝箱貨物的最低運費噸。因此,在實際操作中,提高集裝箱積載技術,充分利用集裝箱容積空間以節省運輸費用,是至關重要的。
來源: www.examda.com 國際多式聯運
國際多式聯運(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international combined transport)是伴隨集裝箱運輸的發生和發展而發展起來的。為了促進國際多式聯運的發展,國際商會于1975年頒布了《聯合運輸單據統一規則》(國際商會第298號出版物)。對多式聯運單據作了認可的規定,并明確指出,如信用證無特殊規定,銀行可接受多式聯運經營人所簽發的多式聯運單據,從而為多式聯運的發展提供了有利條件。1980年9月在日內瓦召開的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會議上經參加會議的84個貿發會議成員國討論并一致通過產生了《聯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合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 of Goods)。對多式聯運經營人、發貨人的責任,索賠和訴訟,多式聯運單據以公約的適用范圍和有關國家的管理權限等均作了詳細規定。該公約對國際多式聯運作了如下定義:“國際多式聯運是按照多式聯運合同以至少兩種不同的運輸方式,由多式聯運經營人將貨物從一國境內接收貨物的地點運至另一國境內指定交付貨物的地點”。
按上述定義,構成國際多式聯運需同時具備以下6個條件:
1、必須有一個多式聯運合同;
2、必須使用一份包括全程的多式聯運單據(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s);
3、必須至少是兩種不同運輸方式的連貫運輸;
4、必須是國際間的貨物運輸;
5、必須由一個多式聯運經營人(multimodal transport operator,簡稱MTO)對全程運輸總負責;
6、必須是全程單一的運費費率(single factor rate)。
國際多式聯運一般都利用集裝箱進行運輸,這有利于不同運輸方式之間的交接與連貫運輸。當發貨人向多式聯運經營人將貨物托運后,無論經過幾種運輸方式,均由多式聯運經營人負責安排運輸,并同意向發貨人負責,這就給發貨人和收貨人提供了許多方便。國際多式聯運經營人可以是實際承運人,也可以不是,而是將運輸工具再委托別的承運人或分段委托給分承運人來完成。因此,這種聯運經營人常被稱為“無船承運人”(non-vessel operating common,簡稱NOCC)。貨主只需辦理一次委托,支付一筆費用,手續十分簡便。所以,國際多式聯運方式的優越性是多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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