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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報關員全國統一考試復習筆記[9]

發表時間:2010/2/27 10:46:07 來源:本站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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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取貨物變賣、先行變賣權

進口貨物超過3個月未向海關申報,海關可以提取依法變賣處理;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所有人聲明放棄的貨物,海關有權提取依法變賣處理;海關依法扣留的貨物、物品,不宜長期保留的,經直屬海關關長或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可以先行依法變賣;在規定期限內款幾海關申報的以及誤卸或溢卸的不宜長期保留的貨物,海關可以按照實際情況提前變賣處理。

(5)強制扣繳和變價抵繳關稅權

進出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擔保人超過規定期限未繳納稅款的,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海關可以:
①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內扣繳稅款;
②將應稅貨物依法變賣,以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③扣留并依法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6)稅收保全
進出口貨物納稅義務人在海關依法責令其提供納稅擔保,而納稅義務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的,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海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①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納稅義務人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②扣留納稅義務人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7)抵繳、變價抵繳罰款權
根據《海關法》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海關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其保證金抵繳罰款,或者將其被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罰款。

(8)連續追緝權
進出境運輸工具或者個人違抗海關監管逃逸的,海關可以連續追至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以外,將其帶回處理。這里所稱的逃逸,既包括進出境運輸工具或者個人違抗海關監管,自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幾內(陸地)一側逃逸,也包括向外(海域)一側逃逸。海關追緝時需保持連續狀態。

(9)其他特殊行政強制
①處罰擔保。根據《海關法》及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海關依法扣留有走私嫌疑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如果無法或不便扣留的,或者有違法嫌疑但依法不應予以沒收貨物、物品、運輸工具,當事人申請先予放行或解除扣留的,海關可要求當事人或者運輸工具的負責人提供等值擔保。未提供等值擔保的,海關可以扣留當事人等值的其他財產;受海關處罰的當事人在離境前未繳納罰款的,或未繳清依法被沒收的違法所得和依法被追繳的貨物、物品、走私運輸工具的等值價款的,應當提供相當于上述款項的擔保。
②稅收擔保。根據《海關法》的規定,進出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在規定的繳納期限內有明顯轉移、藏匿其應稅貨物以及其他財產跡象的,海關可以責令納稅義務人提供擔保;經海關批準的暫準進出境貨物、保稅貨物,收發貨人須繳納相當于稅款的保證金或者提供其他形式的擔保后,才可準予暫時免納關稅。
③其他海關事務擔保。在確定貨物的商品歸類、估價和提供有效的報關單證或者辦結其他海關手續之前,收發貨人要求放行貨物的,須提供與其依法應履行的法律義務相適應的擔保。[Page]

5、佩帶和使用武器權
海關為履行職責,可以配備武器。海關工作人員佩帶和使用武器的規定,由海關總署會同公安部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根據海關總署、公安部聯合發布《海關工作人員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規定》,海關使用的武器包括輕型槍支、電警棍、手銬以及其他經批準可作用的武器和警械。武器和警械使用范圍為招待緝私任務時;使用對象為走私分子和真誠私嫌疑人;使用條件必須是在不能制服被追緝逃逸的真誠私團體或遭遇武裝掩護走私,不能制止以暴力劫奪查扣的真誠私貨物、物品和其他物品,以及以暴力抗拒檢查、搶奪武器和警械、威脅海關工作人員生命安全非開槍不能自衛時。

6、行政處罰權
海關有權對尚未構成真誠私罪的違法當事人處以行政處罰,包括對走私貨物、物品及違法所得處以沒收,對有走私行為和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的當事人處以罰款,對有違法情事的報關單位和報關員處以警告以及處以暫停或取消報關資格的處罰等。

7、其他行政處理權
(1)行政裁定權:包括對外貿易經營者的申請,對進出口商品的歸類、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的確定、禁止進出口措施和許可證的適用等海關事務的行政裁定的權力。
(2)行政獎勵權:包括對舉報或者協助海關查獲違反《海關法》的案件的有功單位和個人給予精神或者物質獎勵的權力。
(3)對與進出境貨物有關的知識產權實施保護
根據《海關法》規定,海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與進出境貨物有關的知識產權實施保護。
除了以上行政處理權以外,在進出境活動的監督管理領域,海關還具有行政立法權和行政復議權。行政立法權指海關總署根據法律的授權,制定發布海關行政規章的權力;行政復議權是指有權復議的海關(海關總署、各直屬海關)對相對人不服海關行政行為進行復議的權力。

(三)海關權力行使的基本原則
海關權力作為國家行政權的一部分,一方面,海關權力運行起到了維護國家利益,維護經濟秩序,實現國家權能的積極作用;另一方面,由于客觀上海關權力的廣泛性、自由裁量權較大因素,以及海關執法者主觀方面的原因,海關權力在行使時任何的隨意性或濫用都必然導致管理相對人的權益受到侵害,從而對行政法治構成威脅。因此,海關權力的行使必須遵循一定的原則。一般來說,海關權力行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如下:

1、合法原則
權力的行使要合法,這是行政法基本原則——依法行政原則的基本要求。按照行政法理論,行政權力行使的合法性至少包括:

(1)行使行政權力的主體資格合法,即行使權力的主體必須有法律授權。例如,涉稅走私犯罪案件的偵查權,只有緝私警察才能行使,海關調查人員則無此項權力。又如,《海關法》規定海關行使某些權力時應“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如未經批準,海關人員則不能擅自行使這些權力。

(2)行使權力必須有法律規范為依據。《海關法》第二條規定了海關的執法依據是《海關法》、其他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無法律規范授權的執法行為,屬于于越權行為,應屬無效。

(3)行政權力的方法、手段、步驟、時限等程序應合法。

(4)一切行政違法主體(包括海關及管理相對人)都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適當原則
行政權力的適當原則是指權力的行使應該以公平性、合理性為基礎,以正義性為目標。因國家管理的需要,海關在驗、放、征、減、免、罰的管理活動中擁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即法律僅規定一定原則和幅度,海關關員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和自己的意志,自行判斷和選擇,采取最合適的行為方式及其內容來行使職權。因此,適當原則是海關行使行政權力的一條重要原則這一。為了防止自由裁量權的濫用,目前我國對海關自由裁量權進行監督的法律途徑主要有行政監督(行政復議程序)和司法監督(行政訴訟程序)程序。[Page]

3、依法獨立行使原則
海關衽高度集中統一的管理體制和垂直領導方式,地方各級海關只對海關總署負責。海關無論級別高低,都是代表國家行使管理權的國家機關,海關依法獨立行使權力,“各地方、各部門應當支持海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得非法干預海關的執法活動”。

4、依法受到保障原則
海關權力是國家權力的一種,應受到保障,才能實現國家權能的作用。《海關法》規定:海關依法執行職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予以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海關執行職務受到暴力抗拒時,執行有關任務的公安機關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當予以協助。

(四)海關權力的監督
海關權力的監督即海關執法監督,是指特定的監督主體依法對海關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活動實施的監察、檢查、督促等,以此確保海關權力在法定范圍內運行。
為確保海關能夠嚴格依法行政,保證國家法律、法規得以正確實施,同時敢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海關法》專門設立執法監督一章,對海關行政執法實施監督。海關履行職責,必須遵守法律,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嚴格執法,接受監督。這是海關的一項法定義務。

海關執法監督主要是指中國GCD的監督、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監督、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的監督、監察機關的監督、審計機關的監督、司法機關的監督、管理相對人的監督、社會監督以及海關上下級機構之間的相互監督,機關內部不同部門之間的相互監督、工作人員之間的相互監督等。

三、海關的管理體制與機構

海關機構是國務院根據國家改革開放的形勢以及經濟發展戰略的需要,依照海關法律而設立的。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對外經濟貿易和科技文化交流與合作的發展,海關機構不斷擴大,機構的設立從沿海沿邊口岸擴大到內陸和沿江、沿邊海關業務集中的地點,并形成了集中統一管理的垂直領導體制。這種領導體制對于海關從全局出發,堅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貫徹海關“依法行政,為國把關,服務經濟,促進發展”的工作方針提供了保證。

(一)海關的領導體制
海關作為國家的進出境監督管理機關,為了履行其進出境監督管理智能,提高管理效率、維持正常的管理秩序,必須建立完善的領導體制。新中國成立以來,海關的領導體制幾經變更。在1980年以前的30年間,除了在新中國成立初期,海關總署作為國務院的一個職能部門和組成部分,在海關系統實行集中統一的垂直領導體制外,其余大部分時間海關總署都是劃歸對外貿易部領導,各地方海關受對外貿易部和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雙重領導。1980年2月,國務院根據改革開放形勢的需要作出了《國務院關于改革海關管理體制的決定》。該決定指出:“全國海關建制歸中央統一管理,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作為國務院的直屬機構,統一管理全國海關機構和人員編制、財務及其業務。”這恢復了海關集中統一的垂直領導體制。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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