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10/2/27 10:46:07 來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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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境貨物 1、過境貨物的定義:
境外起運進入我國,不論是否換裝運輸工具,通過陸路運輸,繼續運往境外。
2、過境貨物的范圍 (1)準予過境的貨物
①與我有過境貨物協議、鐵路聯運協議的國家;
②經國家商務、運輸主管部門批準,并向入境地海關備案方可過境。
(2)禁止過境貨物的范圍:
①來自或運往我國停止或禁止貿易的國家和地區的;
②各種武器、彈藥、爆炸物及軍需品;
③各種烈性毒藥、麻醉品和毒品;
④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過境的貨物、物品。
3、海關對過境貨物的監管要求
(1)海關對過境貨物監管的目的
防止a、過境貨物滯留境內;b、境內貨物混裝出境;c、禁止過境貨物過境。
(2)海關對過境貨物經營人的要求:
①過境貨物經營人必須海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
②運輸工具具備海關認可的加封條件或裝置;
③應當保護海關封志完整,不得開啟或損毀;
(3)海關對過境貨物監管的其他規定
①民用爆炸品、醫用麻醉品應取得總署批準;
②偽報貨名、國名,運輸我國禁止貨物,依法扣留;
③海關可以實施檢查,相關人員應到場
④如果在境內發生毀損或滅失的(不可抗力除外),必須向出境地海關補交進口關稅。
4、過境貨物報關程序: (1)過境貨物進出境報關
①進境報關:進境地海關將報關單和過境貨物清單制作關封并加蓋“海關監管貨物”專用章,提運單加蓋“海關監管貨物”戳記,一并退還報關企業;
②出境報關:出境申報時交驗進境地海關簽發的關封和有關單證。
(2)過境期限:6+3個月,超過規定期限3個月不過境可提取變賣。
(3)境內暫存和運輸:如需卸地儲存,應經海關同意并存入海關指定或同意的倉庫或場所;規定的線路運輸;海關可派員押運過境。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