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進出口商品實施檢驗、檢疫管理的范圍
1.實施檢驗檢疫商品的范圍,即《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所列的商品。以及有關國際條約規定須經檢驗檢疫的進出口商品;其他法律,法規規定須經檢驗檢疫的進出口商品。
2.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性能鑒定和使用鑒定。
3.對裝運出口易腐爛變質食品,冷凍品的船艙,集裝箱等運輸工具的適載檢驗。
4.運載動植物,動植物產品的車,船,飛機以及包裝,鋪墊材料,飼養工具等。
5.動物疫苗,血清,診斷液,動植物性廢棄物。
6.出口食品衛生檢驗。
7.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
8.國家禁止下列各物進境:
(1)動植物病原體(包括菌種,毒種等),害蟲及其它有害生物;
(2)動植物疫情流行的國家和地區的有關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
(3)動物尸體;
(4)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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