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10/2/27 10:46:07 來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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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1.海關——海關是國家的進出關境監督管理機關。
2.關境——適用于同一海關法或實行同一關稅制度的領域。
3.海關監督管理——是海關全部行政執法活動的統稱。
4.關稅——由海關代表國家,按照《海關法》、《進出口關稅條例》及《進出口稅則》,對準許進出口貨物、進出境物品征收的一種流轉稅。
5.走私——進出境活動的當事人或相關人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稅款,逃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非法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限制進出口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或者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繳納應納稅款、交驗有關許可證件,擅自將保稅貨物、特定減免稅貨物以及其他海關監管、物品、進境的境外的運輸工具在境內銷售的行為稱為走私。
6.海關監管——不是海關監督管理的簡稱。是指海關運用國家賦予的權力,通過一系列管理制度與管理程序,依法對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及相關人員的進出境活動所實施的一種行政管理。
7.海關證稅——是指由海關代表國家,按照《海關法》和《進出口關稅條例》及其《進出口稅則》,對準許進出口的貨物、進出境物品征收關稅和其他稅費。
8.查緝走私——是指海關依照法律賦予的權利,在海關監管場所和海關附近的沿海沿邊規定地區,為發現、制止、打擊、綜合治理走私活動而進行的一種調查和懲處活動。
9.編制海關統計——是以實際進出口貨物作為統計和分析的對象,通過搜集、整理、加工處理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或經海關核準的其他申報單證,對進出口貨物的品種、數(重)量、價格、國別(地區)、經營單位、境內目的地、境內貨源地、貿易方式、運輸方式、關別等項目分別進行統計和綜合分析的業務活動,以全面、準確地反映對外貿易的運行態勢,及時提供統計信息和咨詢,實施有效的統計監督,開展國際貿易統計的交流與合作,促進對外貿易的發展。
10.海關權力——是指國家為保證海關依法履行職責,通過《海關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賦予海關的對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的監督管理權能。
11.海關權利的監督——即海關執法監督,是指特定的監督主題依法對海關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活動實施的監察、檢查、督促等,以次確保海關權利在法定范圍內運行。
12.報關管理制度——是指海關依法對報關單位、報關員的注冊登記或者備案及對其報關行為進行規范和管理的業務制度。
13.報關單位注冊登記制度——是指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依法向海關提交規定的 注冊登記申請材料,經注冊地海關依法對申請注冊登記材料進行審核,準予其辦理報關業務的管理制度。
14.報關員注冊登記——是指通過報關員資格考試,依法取得“報關員資格證書”的人員,由所屬報關單位向所在地海關申請注冊登記并獲取報關員證件的行為。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