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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報關與海關管理
第四節 報關員
一、報關員的概念
報關員――指依法取得報關員從業資格,并在海關注冊,向海關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業務的人員
二、報關員資格
(一)報關員資格考試
報關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每年舉行一次。特殊情況下,經海關總署決定,可以進行調整。海關總署在考試3個月前對外公告考試事宜。
報關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實行公平、公開、公正、誠信的原則,采取全國統一報名、統一命題、統一考試、統一評分標準、統一閱卷核分和統一合格標準的方式進行。
考試主要測試考生從事報關業務必備的基礎知識和技能,考試內容包括報關專業知識、報關專業技能、報關相關知識以及與報關業務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及海關總署規章。
我國海關規定,報關員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 能力;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和臺灣居民,可以報名參加考試
(二)報關員資格的取得
海關總署核定并公布全國統一合格分數線。直屬海關及受委托的隸屬海關根據統一合格分數線,公布成績合格、可以申請報關員資格的考生名單。根據海關公布的名單可以申請報關員資格的考生,應當自名單公布之日起6個月內向原報名海關申請報關員資格。海關決定授予報關員資格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報關員資格證書;可以當場作出決定并頒發報關員資格證書的,海關不再制發受理決定書和準予報關員資格決定書。
三、報關員注冊
(一)注冊的條件(詳見下表)
(二)注冊的程序
報關員注冊有效期為2年。報關員需要延續報關員注冊有效期的,應當辦理報關員注冊延續手續。報關員未辦理注冊延續手續或者海關未準予報關員注冊延續的,自有效期屆滿之日起,其報關員注冊自動終止。
(三)注冊的變更、延續
四、報關員執業
(一)報關員的執業范圍 如圖所示
(二)報關員的權力和義務 如圖所示
(三)報關執業禁止
報關員執業不得有以下行為:
(四)報關員的海關記分考核管理
(五)記分考核管理的救濟途徑
記分考核管理辦法》規定:報關員對記分的行政行為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電子或紙質告知單之日起7日內向作出該記分行政行為的海關部門提出書面申辯;海關應當在接到申辯申請7日內作出答復,對記分錯誤的應當及時予以更正。
(六)崗位考核
根據海關規定,記分達到30分的報關員,海關中止其報關員證效力,不再接受其辦理報關手續。報關員應當參加注冊登記地海關的報關業務崗位考核,經崗位考核合格之后,方可重新上崗。
五、報關員的法律責任
(一)報關員因工作疏忽或在代理報關業務中因對委托人所提供情況的真實性未進行合理審查,致使發生進出口貨物的品名、稅則號列、數量、規格、價格、貿易方式、原產地、起運地、運抵地、最終目的地或者其他應當申報的項目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的,海關可以暫停其6個月以內報關執業;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報關從業資格。
(二)報關員被海關暫停報關執業,恢復從事有關業務后l年內再次被暫停報關執業的,海關可以取消其報關從業資格。
(三)報關員非法代理他人報關或者超出海關準予的從業范圍進行報關活動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下罰款,暫停其6個月以內報關執業;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報關從業資格。
(四)報關員向海關工作人員行賄的,取消其報關從業資格,并處l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不得重新取得報關從業資格。
(五)海關對于未取得報關從業資格從事報關業務的,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l0萬元以下罰款。
(六)提供虛假資料騙取海關注冊登記、報關從業資格的,撤銷其注冊登記、取消其報關從業資格,并處30萬元以下罰款。
(七)報關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并可以處2000元以下罰款:
1.有報關員執業禁止行為的;
2.報關員海關注冊內容發生變更,未按照規定向海關辦理變更手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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