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追征和補征的期限和要求
1、進出口貨物完稅后,由于海關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少征和或者漏征稅款,海關應當自繳納稅款或者貨物放行之日起1年內,向收發(fā)貨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補征。
2、因收發(fā)貨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違反規(guī)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關在3年內可以追征。
(三)追征和補征的稅款的憑證
“海關專用繳款書”
四、延期納稅
延期納稅
納稅義務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國家稅收政策調整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貨物進出口前向辦理進出口申報手續(xù)所在地直屬海關提出延期繳納稅款的書面申請并隨附相關材料,同時還應當提供繳稅計劃。
延期交納稅款的期限,自貨物放行之日起最長不超過6個月。逾期繳納稅款的,自延期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至繳清稅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五、加工貿易保稅貨物緩稅利息
加工貿易保稅貨物緩稅利息
規(guī)定 計息期限
六、強制執(zhí)行
強制執(zhí)行
納稅義務人、擔保人超過3個月仍未繳納稅款的,海關可以依法采取強制措施扣繳。分為強制扣繳和變價抵扣。
1、強制扣繳
2、變價抵扣
七、繳納稅費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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