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境貨物
過境貨物是從境外起運,在我國境內不論是否換裝運輸工具,通過陸路運輸,繼續運往境外的貨物。
下列貨物禁止過境:
(1)來自或運往我國停止或禁止貿易的國家和地區的貨物;
(2)各種武器、彈藥、爆炸品及軍需品C通過軍事途徑運輸的除外);
(3)各種烈性毒藥、麻醉品和鴉片、嗎啡、海洛因、可卡因等毒品;(4)我國法律法規禁止過境的其他貨物物品。
過境貨物進境時經營人或報關企業向進境地海關遞交《過境貨物報關單》及相關單證,海關核對貨物無誤,在提運單上加蓋“海關監管貨物”的戳記,并將《過境貨物報關單》和過境貨物清單制作關封后加蓋“海關監管貨物”專用章,連同上述提運單一并交經營人或報關企業。出境地海關審核有關單證、關封和核對貨物無誤后,加蓋海關放行章,監管出境。
過境貨物過境期限為6個月,可申請延期3個月,超過規定期限,海關可變賣處理。過境貨物在境內運輸發生損毀和滅失的(除不可抗力外),經營人或報關企業應當負責補交進口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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