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海關行政許可制度
一、概述
(一)含義
海關行政許可是指海關根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與海關進出關境監管管理相關的特定活動的行為。
(二)意義(了解)
(三)原則(了解)
二、海關行政許可的基本內容
(一)海關行政許可的范圍
(1)海關系統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項目目錄。
(2)海關系統以國務院決定方式公布的行政許可項目目錄。
(二)海關行政許可的管理
(三)海關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
海關應當在法定權限內,以本海關的名義統一實施海關行政許可。
(四)聽證的范圍(了解)
(五)行政許可的程序(了解)
1.海關行政許可的一般程序
(1)申請與受理。
(2)審查與決定。
(3)變更與延續。
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海關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被許可人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作出行政決定許可的海關提出書面申請,符合條件的,準予延續。
2.海關行政許可的聽政程序(了解)
(五)行政許可的期限
除當場作出海關行政許可的決定外,海關應當受理海關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的決定。20日之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審批,可以延長10日。依法應當先經下級海關全面審查,并于受理海關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直接報送上級海關。上級海關應當自收到下級海關報送的審查意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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