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海關行政處罰的程序
1.一般規定
(1)海關發現的應當由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刑事偵查部門處理的違法行為,應當制作案件移送函,及時將案件移送有關行政機關或者刑事偵查部門處理。
(2)調查時,工作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且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
(3)辦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①當事人的近親屬
②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 本案有利害關系
③與本案當時人有其他關系,可以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2.案件調查
(1)立案
(2)調查取證
(3)調查中止和終結
(4)案件審查
(5)告知、復核和聽證(聽證費由海關承擔)
3.行政處罰的決定
4.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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