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歸口審批部門的批件;
(2)展品清單一式二份;
(3)如由外貿、工貿公司主辦又屬實行許可證管理的商品,須提交出口貨物許可證;非外貿單位主辦的,不論是否屬實行許可證管理的商品,則一律須提交該證;
(4)出口貨物報關單一式三份;
(5)運輸單據。
展品從境外復運入境時,組織出國展覽(銷)的單位持下列單證向入境地海關申報:
(1)展品清單一式二份,注明原出境日期、地點、運輸工具名稱、展出國家或地區,以及在國外展出期間對展品的出售、贈送、放棄、消耗或留給我駐外機構使用等處理情況;
(2)運輸單據;
(3)《進口貨物報關單》一式三份。
二、海關查驗放行。上述出口展品和復運回國展品清單,經出入境地海關檢查后予以驗放。其中需要將復運回國的展品運至其所在地海關辦理手續的,由入境地海關核準,將清單注明后,一份寄給組織出國展覽單位所在地的海關,以便辦理核銷工作,也可按照“海關監管貨物”辦理轉關運輸手續。
說明
(1)展品如明確為在國外銷售的,又屬于應征出口稅的,由海關征稅放行。如未明確,而在國外發生銷售,則在其余展品復運回國時,予以補征。
(2)組織出國展覽(銷)的單位,進口在國外展出期間購買、接受的物品、樣品及其他資料,則須按海關規定,另行包裝并開列清單,向入境地海關申報進口。對購買的物品,除供工作人員在國外集體使用的食宿用具外,還須交驗國家外經貿部的批準文件,由海關征稅或者免稅后驗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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