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對特定機電產品的進口管理
(一)適用范圍
機電產品是指機械設備、電氣設備、交通運輸工具、電子產品、電器產品和儀器儀表等及其零部件、原器件。但不包括雖然為機械、電氣、電子設備所生產的,而本身無機械、電氣、電子性能的產品,以及各類體育用具、玩具。
對于進口電冰箱、洗衣機、照相機、摩托車、汽車、空調器、汽車起重機7種機電產品的零、部件每套價格總和達到同型號產品整機到岸價格的60%以上的,也應視為構成整機特征;對于進口電子計算機、電視機、錄音機、手表、電視機顯像管、電子顯微鏡、復印機、電子分色機、CT機、氣流紡紗機、錄(放)像機和錄音錄像磁帶復制設備等12種機電產品的零件、部件每套價格總和達到同型號產品整機到岸價格的60%以上的,應視為構成整機特征。
(二)進口機電產品配額管理規定
1.外經貿部負責會同海關總署制定、調整和公布機電產品進口配額目錄,編制全國年度機電產品進口配額計劃并組織實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沿海開放城市、經濟特區外經貿主管機構(地方外經貿主管機構)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部門機電辦)負責對本地區、本部門機電產品進口配額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并向外經貿部報告。
2.進口屬于配額管理的機電產品,申請進口單位應當填寫《機電產品進口申請表》,經有關的地方外經貿主管機構、部門機電辦核實后,向外經貿部申領《機電產品進口配額證明》。其有效期為簽發當年。
3.請進口單位持外經貿部簽發的《機電產品進口配額證明》申領《進口配額許可證》。并憑以向海關申報。
4.下列情事進口機電產品應辦理《機電產品進口配額證明》及《進口配額許可證》:
(1)進口配額管理機電產品的零部件,構成整機特征的;
(2)加工貿易項下進口配額管理機電產品用于生產內銷產品或留作自用的;
(3)外商投資企業進口配額管理機電產品用于生產內銷產品或內銷的;
(4)租賃貿易、補償貿易等貿易方式進口配額管理機電產品的;
(5)以無償援助、捐贈或者經濟往來贈送等方式進口配額管理機電產品的;
(6)我國駐外機構或者境外施工企業在境外購置配額管理機電產品,需調回自用的;
(7)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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