邊境小額貿易進口貨物
一、定義
邊境小額貿易進口貨物指邊境地區經批準有邊境小額貿易經營權的企業,通過國家指定的陸地邊境口岸(或經國務院特批的海上邊貿口岸),按照有關征減免稅政策進口原產于毗鄰國家的貨物(不包括邊民互市)。
本征免性質代碼為“506”,簡稱:邊境小額。
二、適用范圍:
1.邊境地區開展的易貨貿易、現匯貿易進口貨物;
2.邊境地區開展的工程承包、勞務輸出等互利經濟合作項下進口貨物;
3.除邊民互市以外的其他各類執行邊境小額貿易政策的進口貨物。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進出口貨物
一、定義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進出口貨物指國內企業與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合資經營的企業在投資總額內,按照有關征減免稅政策進口的生產、管理設備,以及自產的出口產品等。
本征免性質代碼為“601”,簡稱:中外合資。
二、 適用范圍
1.投資總額內進口的生產、管理設備,加固、安裝設備用材料等貨物(不包括進口料件);
2.企業自產的出口產品。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進出口貨物
一、定義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進出口貨物指境外公司與我國境內公司合作經營的企業按照有關征減免稅政策,作為外商投資進口的生產、管理設備,以及自產的出口產品等。
本征免性質代碼為“602”,簡稱:中外合作。
二、 適用范圍:
1.按經批準的合同作為外商投資進口的機器、設備等(不包括進口料件);
2.企業自產的出口產品。
外商獨資企業進出口貨物
一、定義
外商獨資企業進出口貨物指境外廠商在中國境內獨資經營的企業在投資總額內,按照有關征減免稅政策進口的生產、管理設備,以及自產的出口產品等。
本征免性質代碼為“603”,簡稱:外資企業。
二、 適用范圍
1.投資總額內進口的生產、管理設備,加固、安裝設備用材料等貨物(不包括進口料件);
2.企業自產的出口產品。
利用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進口設備
一、定義
利用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進口設備指自1995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按國家規定程序批準的利用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聯合國農業發展基金)貸款項目,按照有關征減免稅政策進口的設備。
本征免性質代碼“609”,簡稱:貸款項目。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