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關對專業報關企業的管理制度
(一)開辦專業報關企業的條件
1.符合海關規定的固定報關服務場所及報關作業所需要的設備;
2.注冊資金人民幣150萬元以上;
3.健全的組織和財務管理機構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4.專業報關企業負責人、報關業務部門的主管人員以及報關員應當具備海關規定的資格條件。
(二)報關行為規則
1.可在所在關區各口岸辦理報關納稅等事宜,如需辦理所在關區以外口岸報關事宜的,由所在地海關報上級海關核準后,報海關總署審批。
2.在報關時,需向海關出示委托人的正式委托書。協助海關提供委托人及報關稅等有關文字記錄資料。
3.不得出借其名義,受其他人委托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納稅等事宜;也不得借用他人名義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納稅業務。
4.設立專職報關員辦理報關納稅等手續,并應對報關員的報關行為承擔法律和經濟責任。
5.申報進口的貨物,自海關填發稅款繳納證的次日起7日內應代委托人繳納稅款,逾期由海關按規定征收滯納金。超過3個月仍未繳納的,由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6.應依法建立帳冊和營業記錄。真實、正確、完整地記錄其受托辦理報關納稅等事宜的所有活動。完整保留委托單位提供的各種報關單據、票據、函電,接受海關稽查。
7.收費項目及標準應經物價部門批準并對外公布。
(三)法律責任
1.在辦理報關納稅等事宜中,發生走私、偷逃稅等違反海關法行為的,由海關按照《海關法》和《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的規定處理,并取消其報關資格。企業負責人、報關部門主管人員及發生違法行為的報關員在一定期限內不得再從事報關工作。
2.如受委托人的欺騙,向海關報關時發生偽報、瞞報行為的,由海關按照法律的規定追究其經濟責任。
3.發生下列情事之一的,所在地海關暫停其6個月以內報關權:
(1)違反《海關法》和其他有關法規,但不構成走私行為的;
(2)對報關員管理不嚴,多人次被取消報關員資格的;
(3)拖欠稅款和不能履行納稅義務的;
(4)經海關年審不合格或未經海關同意不參加年審的;
(5)違反海關規定,有變更未經核準,停業未經備案,出借其名義或借用他人名義報關納稅,未建立賬冊和經營記錄,未完整保留有關單證、票據、函電,不接受海關稽查等情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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