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可轉讓信用證(Transferable L/C)與對背信用證(Back to Back L/C) 可轉讓信用證系指經出口商請求,進口商同意,由開證銀行在信用證上注明“可轉讓”字樣,即授權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出口商)可以將信用證所列金額的全部或部分轉讓給出口商以外的第三者(第二受益人),使其有權使用轉讓后的信用證??赊D讓信用證中,通常第一受益人是中間商,第二受益人為實際供貨人?!秛cP500》規定,凡是信用證中未注明“可轉讓”字樣的,信用證不能轉讓,因而產生了對背信用證。 對背信用證又稱背對背信用證,指原證的受益人要求原證的通知行或其他銀行以原證為基礎和擔保,另行開立的一張與原證內容相似的新信用證。 對背信用證通常以中間商(原證的受益人)為申請人,可見,對背信用證和可轉讓信用證通常用于中間商轉售他人貨物,從中圖利,或兩國不能直接進行交易需要通過第三國商人以此種辦法溝通的貿易。 另外,在信用證實際結算中可以采取兩張信用證相互對開的方式,即第一張信用證的受益人和開證申請人分別是第二張回頭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和受益人,兩證可以同時生效,也可先后生效。這種結算方式稱為“對開信用證”,經常用于易貨交易或加工貿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