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制度的實施
1、 海關稽查的實施程序
①稽查通知
A、海關稽查3日前,應當將“稽查通知書”送達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或者指定代理人。
B、被稽查人在收到“稽查通知書”后,正本保存,副本加蓋被稽查人印章并由被稽查人代表簽名后交給海關留存。
C、在特殊情況下,經海關關長批準,海關可以不經事先通知進行稽查,但徑行稽查時仍要制發“稽查通知書”。
②稽查實施:稽查組成員應不少于2人,并應向被稽查人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證”。
③稽查報告與稽查結論:被稽查人應當在收到稽查報告之日起7日內,將書面意見送交海關。
海關應當自收到稽查報告之日起30日,做出結論并送達被稽查人。
2、海關實施稽查時可以行使的職權
①查閱、復制被稽查人的帳簿、單證等有關資料;
②進入被稽查人的生產經營場所、貨物存放場所,檢查與進出口活動相關的生產經營情況和問題;
③詢問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與進出口活動有關的情況和問題;
④經海關關長批準,查詢被稽查人商業銀行或者在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
⑤海關進行稽查時,發現被稽查人 有可能篡改、轉移、隱匿、毀棄帳簿、單證等資料的,經海關關長批準,在不妨礙被稽查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的前提下,可以暫時封存其帳簿、單證等有關資料。(查明或取證后應當及時解除封存)
⑥海關進行稽查時,發現被稽查人的進出口貨物有違反《海關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行政法規嫌疑的,經海關關長批準,可以暫時封存有關的進出口貨物。
3、 海關實施稽查時被稽查人的義務:
①應當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②應當接受,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帳簿、單證等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拖延、隱瞞;
③海關行使查閱、復制檢查權時、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或指定的代表人應當到場,并按海關要求,清點帳簿,打開貨物存放場所,搬移貨物或開啟貨物包裝;
④海關進行稽查時,與被稽查人有財務往來或者其他商務往來的企業、單位,應當向海關如實反映被稽查人的有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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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