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退稅的期限及要求
1、進出口貨物的收、發或人或他們的代理人,在繳納稅款后發現多繳稅款的,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向海關申請退稅,逾期海關不予受理。
2、海關應當自受理退稅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并通知納稅義務人辦理退還手續,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有關退稅手續。
(三)退稅憑證
“收入退還書”
三、稅款追征和補征
★稅款追征和補征(范圍、期限、要求)
退補稅是指海關短征和納稅人短繳和漏繳的稅款,由海關照章進行追征和補征的行為。
(一)追征和補征的范圍(重要考點)
1、進出口貨物放行后,海關發現少征或者漏征稅款的
2、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稅款的
3、海關監管貨物在海關監管期內因故改變用途按照規定需要補征稅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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