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協調制度歸類總規則(掌握)
一、規則一
(一)條文內容
類、章以及分章的標題,僅僅為查找方便而設。具有法律效力的歸類,應該按照稅(品)目條文和有關類注或章注確定,如稅目、類注或章注無其他規定,按以下規則確定。
(二)條文解釋
第一:類、章及分章的標題是為查找方便而設立的,本身不是歸類的依據;
第二:歸類的法律依據是稅(品)目條文和類注、章注釋;
例:四川產紅辣椒 (已經曬干,未磨成粉)。
解析:鮮辣椒屬于蔬菜應該歸第七章,但根據第七章章注釋四“本章不包括辣椒干及辣椒粉(品目09.04)”的注釋,所以四川產紅辣椒 (已經曬干,未磨成粉)。 應歸人稅號:0904.2010。
二、規則二
(一)規則二(一)原文:“品目所列貨品,應視為包括該項貨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進口或出口時該項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還應視為包括該項貨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作為完整品或制成品歸類的貨品)在進口或出口時的未組裝件或拆散件。”
解析:
規則二(一)有條件地將不完整品、未制成品和散件包括在品目所列貨品范圍之內。對于不完整品和未制成品,必須具有相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
不完整品是指這個物品還不完整,還缺少一些東西,
如 摩托車少了一個輪胎仍按摩托車歸。
未制成品是指雖具有制成品的形狀特征,但還不能直接使用,需經進一步加工才能使用的物品。
如:齒輪的毛坯,需要進一步完善方可作為零件使用,但已經具備零件的大致形狀,則判斷為具有齒輪的基本特征。
已具備制成品的基本特征的各種散件;散件必須是因運輸、包裝等原因而被拆散或未組裝,僅經組裝、緊固等簡單加工就可裝配起來的物品。
例:為便于運輸而將主機和顯示器、鍵盤等分裝于不同包裝箱內未組裝的電腦,可視為電腦整機。
(二)規則二(二):
1、原文: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質,應視為包括該種材料或物質與其他材料或物質混合或組合的物品。品目所列某種材料或物質構成的貨品,應視為包括全部或部分該種材料或物質構成的貨品。由一種以上材料或物質構成的貨品,應按規則三歸類。”
2、解析:
規則二(二)的作用是將保持原商品特征的某種材料或物質構成的混合物或組合物品,等同于某單一材料或物質構成的貨品。即有條件地將單一材料或物質構成貨品的范圍擴大到添加輔助材料的混合或組合材料制品。
例如涂蠟的熱水瓶軟木塞子(已經加入了其他材料物質)仍歸4503;
例如鑲嵌小銀花的木制首飾盒,依舊按照木制首飾盒歸類。
3、運用規則二(二)時應注意,在因混合或組合導致商品失去原有特征的場合,應按規則三辦理。
例:
加入殺鼠劑的稻谷,就不能夠再按照1006的“稻谷”歸類,因為混合后商品的特征和用途已經發生了變化,變成了毒餌,所以應該歸3808。
4、只有在規則一無法解決時,方能運用規則二。
例如:品目1503為“液體豬油,未經混合”,而混合了其他油的液體豬油就不能夠運用規則二(二)歸入品目1503。
三、規則三
“當貨品按規則二(二)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來可歸入兩個或兩個以上稅目時,應按以下規則歸類:
規則三(一)
1、原文:
列名比較具體的品目,優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目。但是,如果兩個或兩個以上品目都僅述及混合或組合貨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質,或零售的成套貨品中的某些貨品,即使其中某個品目對該貨品描述得更為全面、詳細,這些貨品在有關品目的列名應視為同樣具體。
2、解析
規則三(一)講的是具體列名原則。指當一種商品似乎在兩個或更多的稅目中都涉及到的情況下,應該比較一下哪一個稅目的描述更加詳細、具體,更為接近要歸類的商品。即列名比較具體的品目,優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目。可理解為:與類別名稱相比,商品的品種名稱更具體。
例:用于小汽車的簇絨地毯 涉及到兩個稅目:8708 機動車輛的零件、附件;5703簇絨地毯 應用具體列名的原則,簇絨地毯更加具體所以歸入 5703
規則三(二)
1、原文:
混合物、不同材料構成或不同部件組成的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貨品,如果不能按照規則三(一)歸類時,在本款可適用的條件下,應按構成貨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歸類。
2、 解析:
規則三(二)是說明混合物、不同材料或不同部件的組合貨品以及零售的成套貨品,在歸類時應按構成材料或部件的基本特征歸類。在按照比例混合的物品中,成分比例越大的商品,越能夠體現貨物的基本特征,即“從大歸類”原則。
例1:
含40%豬肉,55%牛肉塊,5%其他配料的肉罐頭。
該貨物應該按照牛肉罐頭歸類,歸入品目16025010。
例2:放在皮盒里準備出售,含有電動理發梳子、剪子、毛巾的成套理發用具.
查閱類、章注無此成套貨品的具體列名 按照規則三(二)其中最體現主要特征貨品是電動理發梳子所以歸入851020。
3、規則三(二)所稱零售的成套貨品應該同時滿足下列三個條件:
A、由至少兩種看起來可歸入不同品目的不同物品構成;
B、是指為了迎合某種需要或開展某項專門活動而將幾件產品或物品包裝在一起的;
C、其包裝形式適于直接銷售給用戶而無需重新包裝的。
例如:包裝在一起的女士羊毛褲和男式棉襪。就不能夠按照成套貨品歸類,應該分開歸類。
規則三(三)
1、原文
貨品不能按照規則三(一)或(二)歸類時,應按號列順序歸入其可歸入的最末一個品目。”
2、解釋
規則三(三)描述的是“從后歸類”的原則,它只適用于不能按規則三(一)、三(二)歸類的貨品。
注意:此規定不能在類注、章注有例外規定時使用,注釋中的例外規定在操作時總是優先于總規則的。
例如,橡膠底的旅游鞋,鞋面一半是皮革,一半是滌綸 ,就難以確定其主要特征。似乎可以歸入6403,又可以歸入6404,根據從后歸類的原則,確定歸入6404:即用橡膠為底,用紡織材料制鞋面的鞋子。
四、規則四
根據上述規則無法歸類的貨品,應該歸如與其最相似的稅目。
條文解釋:當今科技的發展非常迅速,新產品也是層出不窮,任何商品目錄都會因為形勢的發展出現不適應的情況。因此,在出現按照規則無法歸類的商品時,只能用最相似的貨品來替代。
“最相類似”指名稱、特征、功能、用途、結構等等因素,需要綜合考慮才能確定 。
本規則在實際中一般很少使用。
例:手動羊毛剪。
解析:該商品在《稅則》中沒有具體列名,因此,無法直接歸入與其相適應的稅號。通過對該商品的分析得知,手動羊毛剪是賤金屬制的,但它不同于理發用的剪子、裁縫用的剪子及一般家庭用的剪子。其屬于農業專用的手工工具,具體為剪羊毛用的剪子。所以,應將其歸入8201.9000 (其他農業、園藝、林業用手工工具)。
五、規則五
“除上述規則外,本規則適用于下列貨品的歸類:
規則五(一)
1、原文:
制成特殊形狀僅適用于盛裝某個或某套物品并適合長期使用的照相套、樂器盒、槍套、繪圖儀器盒、項鏈盒及類似容器,如果與所裝物品同時進口或出口,并通常與所裝物品一同出售的,應與所裝物品一并歸類。但本款不適用與本身構成整個貨品基本特征的容器。
2、解釋
(1)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包裝容器,應與所裝物品一并歸類。
A.制成特殊形狀,專門盛裝某一物品或某套物品的;
B.適合長期使用的;
C.與所裝物品一同報驗的(單獨報驗的容器應歸入其所應歸入的品目);
D.與所裝物品一同出售;
E. 本身并不構成整個貨品基本特征的。
例如:與數字照相機同時進口的相機套,本商品涉及到兩個貨品:數字照相機(8525)和相機套(4202), 根據規則五應該歸入數字照相機(8525)。
(2)例外情況:如果容器構成了整個貨品的基本特征,則本款規定不適用。
如“銀制的茶葉罐裝入茶葉”,該茶葉罐本身構成了整個貨品的基本特征,因而不能與茶葉一并歸類,應與茶葉分開歸類。
(二)規則五(二)
1、原文:除規則五(一)規定的以外,與所裝貨品同時進口或出口的包裝材料或包裝容器,如果通常是用來包裝這類貨品的,應與所裝貨品一并歸類。但明顯可重復使用的包裝材料和包裝容器可不受本款限制。”
例:液化煤氣罐
六、 規則六
(一)原文貨品在某一稅目項下各子目的法定歸類,應該按照子目條文或有關的子目注釋和以上的各條規則來進行歸類,但是子目的比較應該在同一數級上進行。
解釋:
n 在確定子目時,一定要先確定一級子目,再二級子目,然后在三級子目,最后四級子目的順序進行。
n 在確定子目時,要遵循“同級比較”的原則。即一級子目與一級子目比較,二級子目與二級子目比較,依此類推。
n 例:中華絨螯蟹種苗
-未凍的
-- --蟹
03062410 -- -- --種苗
-- -- --其他
03062491 -- -- -- --中華絨螯蟹
03062499 -- -- -- --其他
歸類應按以下步驟進行:
(1).先確定1級子目,即將兩個1級子目“凍的”與“未凍的”進行比較后歸入“未凍的”。
(2).再確定2級子目,即將2級子目“龍蝦”、“大螯蝦”、“小蝦及對蝦”、“蟹”和“其他”進行比較后歸入“蟹”。
(3).然后確定3級子目,即將兩個3級子目“種苗”與“其他”進行比較后歸入“種苗”。所以正確的歸類(重點是子目)是03062410。
注意,不能將3級子目“種苗”與4級子目“中華絨螯蟹種苗”比較而歸入03062491“中華絨螯蟹種苗”。因為二者不是同級子目,不能比較。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