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般進出口貨物報關程序
一般進出口貨物報關程序由4個環節構成,即:進出口申報、配合查驗、繳納稅費、提取或轉運貨物。
(一)進出口申報
★申報(含義、地點、期限、日期)
1.概述
(1)申報含義
申報是指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依照《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地點,采用電子數據報關單和紙質報關單形式,向海關報告實際進出口貨物的情況,并接受海關審查的行為。
(2)申報地點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在貨物的進境地向海關申報;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在貨物的出境地向海關申請。
當進出口貨物申請辦理轉關運輸手續時,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在設有海關的貨物指運地申報,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在設有海關的貨物啟運地申報。
以保稅、展覽、及其他特殊使用目的等方式進境后,因故改變性質,或者改變使用目的轉為實際進口的貨物,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貨物的主管海關申報。
(3)申報期限
進口貨物的申報期限為自裝運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申報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的,順延至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
出口貨物的申報期限為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后、裝貨的24小時以前。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未按規定期限向海關申報的,由海關征收滯報金。
進口貨物自裝載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超過3個月仍未向海關申報的,貨物由海關提取變賣處理。對不宜長期保存的貨物,海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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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