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10/2/27 10:46:07 來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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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法》規定:“國家實行聯合緝私、統一處理、綜合治理的緝私體制。海關負責組織、協調、管理查緝走私工作。”這一規定從法律上明確了海關打擊走私的主導地位以及與有關部門的執法協調。海關是打擊走私的主管機關,查緝走私是海關的一項重要任務。海關通過查緝走私,制止和打擊一切非法進出境貨物、物品的行為,維護國家進出口貿易的正常秩序,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維護國家關稅政策的有效實施,保證國家關稅和其他稅、費的依法征收,保證海關職能作用的發揮。為了嚴厲打擊走私犯罪活動,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決定,我國組建了專司打擊走私犯罪的海關緝私警察隊伍,負責對走私犯罪案件的偵察、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工作。
根據我國的緝私體制,除了海關以外,公安、工商、稅務、煙草專賣等部門也有查緝走私的權力,但這些部門查獲的走私案件,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統一處理。各有關行政部門查獲的走私案件,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移送海關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地方公安機關依據案件管轄分工和法定程序辦理。
4.編制海關統計
海關統計是以實際進出口貨物作為統計和分析的對象,通過搜集、整理、加工處理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或經海關核準的其他申報單證,對進出口貨物的品種、數(重)量、價格、國別(地區)、經營單位、境內目的地、境內貨源地、貿易方式、運輸方式、關別等項目分別進行統計和綜合分析,全面、準確地反映對外貿易的運行態勢,及時提供統計信息和咨詢,實施有效的統計監督,開展國際貿易統計的交流與合作,促進對外貿易的發展。我國海關的統計制度規定,對于凡能引起我國境內物質資源儲備增加或減少的進出口貨物,均列入海關統計。對于部分不列入海關統計的貨物和物品,則根據我國對外貿易管理和海關管理的需要,實施單項統計。
海關統計是國家進出口貨物貿易統計,是國民經濟統計的組成部分,是國家制定對外經濟貿易政策、進行宏觀經濟調控、實施海關嚴密高效管理的重要依據,是研究我國對外貿易經濟發展和國際經濟貿易關系的重要資料。
1992年1月1日,海關總署以國際通用的《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為基礎,編制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商品目錄》,把稅則與統計目錄的歸類編碼統一起來,規范了進出口商品的命名和歸類,使海關統計進一步向國際慣例靠攏,適應了我國對外開放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
海關的四項基本任務是一個統一的有機聯系的整體。監管工作通過監管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的合法進出,保證國家有關進出口政策、法律、行政法規的貫徹實施,是海關四項基本任務的基礎。征稅工作所需的數據、資料等是在海關監管的基礎上獲取的,征稅與監管有著十分密切的關系。緝私工作則是監管、征稅兩項基本任務的延伸。監管、征稅工作中發現的逃避監管和偷漏稅款的行為,必須運用法律手段制止和打擊。編制海關統計是在監管、征稅工作的基礎上完成的,它為國家宏觀經濟調控提供了準確、及時的信息,同時又對監管、征稅等業務環節的工作質量起到檢驗把關的作用。
除了這四項基本任務以外,近幾年來國家通過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賦予了海關一些新的職責,比如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海關對反傾銷及反補貼的調查等,這些新的職責也是海關的任務。
二、海關的權力①
《海關法》在規定了海關任務的同時,為了保證任務的完成,賦予海關許多具體權力。海關權力,是指國家為保證海關依法履行職責,通過《海關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賦予海關的對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的監督管理權能。海關權力屬于公共職權,其行使受一定范圍和條件的限制,并應當接受執法監督。
(一)海關權力的特點
海關權力作為一種行政權力,除了具有一般行政權力的單方性、強制性、無償性等基本特征外,還具有以下特點:
1.特定性
《海關法》規定“海關是國家的進出關境監督管理機關”,從法律上明確了海關享有對進出關境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的行政主體資格,具有進出關境監督管理權。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個人都不具備行使海關權力的資格,不擁有這種權力。海關權力的特定性也體現在對海關權力的限制上,即這種權力只適用于進出關境監督管理領域,而不能作用于其他場合。
2.獨立性
海關權力是國家權力的一種,為了確保海關實現國家權能的作用,必須保證海關擁有自身組織系統上的獨立性和海關依法行使其職權的獨立性。因此,《海關法》第三條規定:“海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向海關總署負責。”這不僅明確了我國海關的垂直領導管理體制,也表明海關行使職權只對法律和上級海關負責,不受地方政府、其他機關、企事業單位或個人的干預。
3.效力先定性
海關權力的效力先定性表現在海關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就應推定其符合法律規定,對海關本身和海關管理相對人都具有約束力。在沒有被國家有權機關宣布為違法和無效之前,即使管理相對人認為海關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也必須遵守和服從。
①根據《海關法》規定,國家在海關設立專門偵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機構,配備專職緝私警察,負責對其管轄的走私犯罪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本部分內容限定在海關行政權力的范圍,未包括緝私警察的權力。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