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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國海關的法律體系(了解)
2011年新增:海關法律體系根據制定的主體和效力的不同分為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4個基本的組成部門。
(一)《海關法》
(二)《行政法規》
(三)《海關規章》
(四)規范性文件
(五)我國簽訂或締結的海關國際公約或海關行政互助協議(2011年新增)
海關公約:是指世界海關組織(WCO)成員方締結的多邊協議,如《東都公約》、《伊斯坦布爾公約》,以及世界貿易組織(WTO)的有關公約,如《估價協議》等。
海關行政互助協議:是兩國之間訂立的雙邊協議,我國已與俄羅斯等幾十個國家締結了海關行政互助協議。
三、海關的權力(2011年變動)
(一)海關權力的內容(掌握)
海關權力的內容主要包括了11個方面的內容:
1、檢察權(重點)
* 地域限制:海關監管區、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以下簡稱“兩區”
* 檢查的對象(范圍):①進出境運輸工具;②走私嫌疑人的身體;③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④有藏匿走私貨物、物品的嫌疑場所
(1)進出境運輸工具
權限:兩區內,兩區外直接檢查,不受海關監管區域限制。
(2)走私嫌疑人身體 來源:報關員培訓網
權限:在兩區內進行
(3)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
兩區內:直接檢查
兩區外: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才能檢查
(4)有藏匿走私貨物、物品嫌疑的場所(與“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相同)
兩區內:直接檢查
兩區外: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才能檢查
* 注意:海關不能檢查公民住處
歷年考題:
2010年單選題:下列行為不屬于海關行政檢察權范圍的是:
A. 檢查進出境運輸工具
B. 檢查有藏匿走私貨物嫌疑的場所
C. 檢查走私嫌疑人的身體
D. 檢查走私嫌疑人的住所
答案:D
解析:海關行政檢察權的范圍主要有4個方面: ①進出境運輸工具;②走私嫌疑人的身體;③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④有藏匿走私貨物、物品的嫌疑場所;而海關不能檢查公民住所,因此D選項正確。
2、查閱、復制權(查“文件材料”)
3、查問權(查“人”)
4、查驗權(查“貨物、物品”)
5、查詢權(查“銀行、金融機構賬戶”)
* 注意:要經過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
6、稽查權(查“賬”)
對象:在規定年限內,對企業進出境活動及與進出口貨物有關的賬務、記賬憑證、單證資料等有權進行稽查。
7、扣留權(重點)
海關在下列情況下可以行使扣留權:(主要看兩區內還是兩區外)
(1)違反《海關法》或法律,行政法規的:無論兩區內還是兩區外,直接扣留
(2)有走私嫌疑的,兩區內: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可扣留,對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時間不超過24小時,特殊可延至48小時。
(3)有走私嫌疑的,兩區外:有證據證明,可扣留。
8、連續追稽權
對于進出境運輸工具或者個人違抗海關監管逃逸的,海關可以連續追至兩區外,將其帶回處理。
9、行政處罰權
10、佩帶和使用武器權
11、強制執行權
包括:強制扣稅、強制履行海關處罰決定等
歷年考題:
2005年單選題:海關在行使那些權力時需經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
A. 在調查走私案件時,查詢案件涉嫌單位和涉嫌人員在金融機構、郵政企業的存款、匯款
B. 在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檢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份
C. 檢查有走私嫌疑的進出境運輸工具
D. 詢問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員和其他人員與進出口活動有關的情況和問題
答案:A
解析:A選項,為查詢權,需經直屬海關關長或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故正確;B選項,對于檢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份,必須在兩區內進行,并不涉及向直屬海關關長申請批準的規定,故不正確;C選項,對有走私嫌疑的進出境運輸工具,兩區外才需要直屬海關關長批準,而兩區外不需要,而該選項并沒有具體說明,故不正確;D選項,為海關行使查問權,不需要經直屬海關關長批準,故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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