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價格質疑和價格磋商是兩個獨立的程序還是一個系列的程序嗎?比如是不是先價格質疑,再價格磋商。
回復:
海關對申報價格的真實性、準確性有疑問時,或者認為買賣雙方之間的特殊關系影響成交價格時,制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價格質疑通知書”(以下簡稱“價格質疑通知書”),將質疑的理由書面告知納稅義務人或者其代理人。納稅義務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自收到“價格質疑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提供相關資料或者其他證據,證明其申報價格真實、準確或者雙方之間的特殊關系未影響成交價格。
納稅義務人或者其代理人確有正當理由無法在規定時間內提供前款資料的,可以在規定其限屆滿前以書面形式向海關申請延期。除特殊情況外,延期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海關經過審查認為進出口貨物無成交價格的,可以不進行價格質疑,經與納稅義務人進行價格磋商后,按照《審價辦法》第六條或第四十五條列明的方法審查確定完稅價格。
海關通知納稅義務人進行價格磋商時,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收到口頭通知或收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價格磋商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與海關進行價格磋商。納稅義務人未在規定的時限內與海關進行磋商的,視為其放棄價格磋商的權利,海關可以直接使用《審價辦法》第六條或者第四十五條列明的方法審查確定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納稅義務人書面申請,海關可以不進行價格質疑、價格磋商,按照《審價辦法》第六條或者第四十五條列明的方法審查確定進出口貨物的均勻稅價格:
1.同一合同項下分批進出口的貨物,海關對其中一批貨物已經實施估價的;
2.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在人民幣10萬元以下或者關稅及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總額在人民幣2萬元以下的;
3.進出口貨物屬于危險品、鮮活品、易腐品、易失效品、廢品、舊品等的。
進口貨物屬于《審價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所列情形的,海關可以不進行價格質疑,經與納稅義務人進行價格磋商后(經納稅義務人書面申請,海關可以不進行價格磋商),按照《審價辦法》第六條列明的方法審查確定完稅價格。
因此,兩者是一個系列程序,即先價格質疑再價格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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