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進出境運輸工具及物品的報關
學習目的和要求
通過本章的學習,要求理解我國海關對進出境運輸工具和進出境物品的監管(報關)規定,重點掌握各種運輸工具、進出境行李物品、進出境郵遞物品的報關程序和具體要求。
學習單元內容概述
第一節 進出境運輸工具的報關
一、進出境運輸工具概述(一般掌握)
二、海關對進出境運輸工具的監管規定(重點掌握)
三、各種運輸工具的報關(重點掌握)
第二節 進出境物品的報關
一、進出境物品通關概述(一般掌握)
二、進出境行李物品的報關(重點掌握)
三、進出境郵遞物品的報關(重點掌握)
第一節 進出境運輸工具的報關
一、進出境運輸工具概述
(一)海關對進出境運輸工具監管范圍
《海關法》規定的進出境運輸工具,是指用以載運人員、貨物、物品進出境的各種船舶、車輛、航空器和馱畜。根據該規定,海關對進出境運輸工具監管范圍是:
1.船舶
船舶包括機動及非機動的進出關境的海上、國界江河上的來往船舶,轉運、駁運進出境客貨的船舶,兼營境內外客貨運輸船舶,裝載普通客貨的軍船。
2.車輛
車輛包括進出關境的客車、貨車、行李車、郵車、機動車、發電車、軌道車和進出境的汽車、人力車等。
3.航空器
航空器包括所有載運進出境旅客或進出口貨物的進出關境的民用航空器。進出關境的軍用航空器裝載普通客貨時,也受海關監管。
4.其他運輸工具
其他運輸工具包括載運進出境客貨的馬、驢、牛、駱駝等用于馱運的牲畜。
(二)海關監管進出境運輸工具的意義
在國際貿易中,買賣雙方交付的貨物通常是通過國際間的長途運輸來實現的。承運人和運輸工具作為這種運輸行為的主體,需要根據貨主的要求將相關的貨物載運到指定的地點,起著完成國際間買賣行為的樞紐作用。離開了運輸工具,就無法實現國際間的商品流通,買賣雙方的貨物就不能進入對方關境,也就無法實現國際貿易。海關監管進出境運輸工具的意義表現在:
1.維護國家主權和民族利益;
2.貫徹國家對外貿易政策;
3.方便進出口,促進國際交流。
[Page](一)如實申報的規定
《海關法》第十四條規定:“進出境運輸工具到達或者駛離設立海關的地點時,運輸工具負責人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交驗證件,并接受海關監管和檢查”。
進出境運輸工具的申報與貨物、物品的申報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進出境運輸工具的負責人必須對其交驗單證的真實性負責。
(二)指定路線行進的規定
由于海關并不都設立在關境線上,因此,進境運輸工具在進境后還需繼續駛往設關地點辦理進境手續;出境運輸工具在設關地辦結海關手續后還需駛經關境線前往境外目的地。對這一行進過程,《海關法》第十五條明確規定:“進境運輸工具在進境以后向海關申報以前,出境運輸工具在辦結海關手續以后出境以前,應當按照交通主管機關規定的路線行進;交通主管機關沒有規定的,由海關指定”。運輸工具在指定路線行進途中不得轉道繞行、上下人員或裝卸貨物、物品。
(三)預報信息的規定
根據《海關法》第十六條的規定:“進出境船舶、火車、航空器到達和駛離時間、停留地點、停留期間更換地點以及裝卸貨物、物品時間,運輸工具負責人或者有關交通運輸部門應當事先通知海關”。使海關能到位監管,及時辦理運輸工具進出手續,保證貨物、物品順利裝卸。
(四)接受監管和檢查的規定
海關在接受申報,并對交驗單證進行審核后,將根據申報事項和具體情況決定如何對運輸工具進行實地、實物的監管和檢查。海關在檢查進出境運輸工具時,按照《海關法》第十八條的規定:“運輸工具負責人應當到場,并根據海關的要求開啟艙室、房間、車門;有走私嫌疑的,并應當開拆可能藏匿走私貨物、物品的部位,搬移貨物、物料”。
運輸工具在裝卸進出境貨物、物品或者上下進出境旅客時,應當接受海關的監管。貨物、物品裝卸完畢,運輸工具負責人應當向海關遞交反映實際裝卸情況的交換單據和記錄。上下進出境運輸工具的人員攜帶物品的,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并接受海關檢查。
三、各種運輸工具的報關
(一)船舶的報關
國際航行船舶在進出中國關境時,應按中國海關的規定遞交相應的報關單證,并按國際慣例遞交有關船舶的證明文件。
1.進境船舶的報關
國際航行船舶在進入中國關境時,船舶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應在船舶抵達口岸前或者抵達口岸后24小時內,按規定向進境地海關申報,并遞交有關單證:船舶進口報告書、進口載貨清單、進境旅客清單、船員清單等等。國際航行船舶到港時,船舶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如果不能及時提供齊全的“進口載貨清單”,須向海關出具保函,并經海關同意后可以先行卸貨,但應在卸貨后24小時以內將齊全的“進口載貨清單”補交給海關。
2.出境船舶的報關
國際航行船舶駛離中國關境時,船舶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應在船舶駛離口岸前24小時通知海關,到海關辦理出口岸手續,并遞交有關單證如“出口載貨清單”(無出口貨物交“無貨清單”)、“出境旅客名單”(無出境旅客免交)、“船員名單”(無出境旅客免交)、“船舶出境(港)海關監管簿”(外籍船舶免交)、“船舶噸稅執照”及海關監管需要的其他單證。海關在接受上述有關申報單證并經審核符合監管條件后,可予以放行。
(二)航空器的報關
國際民航機除特準的以外,只準在設有海關的國際航空站降停或起飛。國際航空站應于飛機降停或起飛前兩個小時通知海關,經海關同意后,方可上下旅客、駁卸貨物、郵件、物品。
1.進境民航機的報關
國際民航機在降停后,機長或其代理人應持有關單證向海關申報。其中,申報的單證有入境和過境旅客以及行李物品艙單,進口和過境的貨物、郵件和其他物品艙單,進口貨物貨運單及機組人員及其自用物品、貨幣、金銀清單等。
2.出境民航機的報關
國際民航機在出境起飛前,機長或其代理人持有關單證向海關申報。其中,申報的單證有出境旅客及行李物品艙單、出口貨物、郵件和其他物品艙單、出口貨物運單及機組人員及其自用物品、貨幣、金銀清單等。
飛機停站期間,海關監管貨物、行李、郵件的裝卸,監管旅客和機組人員的上下機和監管機用物料、燃料、金銀和貨幣。
(三)進出境列車的報關
國際聯運列車須在中國境內設有海關的邊境進出車站停留,接受海關檢查和監管。
進境列車自到達車站起至海關檢查完畢止,出境列車自海關開始檢查起至海關放行止,未經海關許可不得移動、解體或擅自駛離進出境車站。進出境車站應向海關遞交反映進出境列車載運的貨物、物品以及上、下進出境旅客等實際情況的交接單據及商務記錄,同時將列車駛入或駛離進出境列車站的時間、車次、停發地點等事先通知海關。
聯運列車載運的貨物、物品進出境時,進出境車站持有關單證向海關申報。其中,申報的單證有:貨物運單或行李、包裹運行報單及隨附文件,貨物交接單或行李、包裹交接單,以及海關需要的其他單證。海關查驗出境貨物、物品,查驗時,進出境車站應當派人按照海關的要求負責開拆車輛封印、開啟車門。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搬移或起卸貨物,開拆或重封貨物的包裝。
海關對準予放行的進出口貨物、物品,在貨物運單或行李包裹運行報單上加蓋放行章,鐵路憑海關簽章的貨運單據給予交付或運往國外。
(四)海關對進出境馱運牲畜的監管
在我國國境的某些偏僻地區,與鄰國之間的交通孔道,因無公路,雙方均以牲畜,如牛、馬、象、驢等馱運貨物進行貿易,海關在監管貨物的同時,對于馱貨的牲畜也進行監管。
《中華人民共和國西藏地區海關對進出國境馱運牲畜監管暫行辦法》是海關對進出境馱運牲畜的監管依據,其規定:進境馱畜抵達后,或出境馱畜離境前,馱畜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應向海關進行申報登記,注明馱畜的種類、數目。進境的外國牲畜要出具海關認可的保證書或繳納保證金,保證復運出境,出境的中國牲畜要保證復運進境。登記后,海關即進行必要的檢查。經海關核對無誤后,發給登記證,憑此進出境。返回或出境時,交還登記證,由海關核銷(或發還保證金)。海關已經放行的牲畜,在返回時如有短少應予追查。如因病死亡或被野獸所害,海關可核銷放行。如轉讓出賣,海關則按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處理。[Page]
第二節 進出境物品的報關
一、進出境物品通關概述
(一)進出境物品的含義
1.進出境物品的含義
《海關法》明確規定了海關依法對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行李物品、郵遞物品和其他物品進行監管,并將行李物品、郵遞物品和其他物品統稱為“物品”。
進出境物品與進出口貨物的區別:
進出境物品屬非買賣性質,進出口貨物屬買賣性質。一般情況下,物品進出境沒有合同、協議、不需要許可證件,適用行郵稅則。
2.進出境物品的分類
進出境行李物品和郵遞物品是按其進出境方式分類的“物品”類別中最為主要的兩類。
(1)進出境行李物品,是指進出境旅客隨身攜帶或以分離運輸方式進出的本人自用(含旅行自用)和家用生活消費品、個人饋贈品和收藏品。
(2)出境郵遞物品,是指境內外用戶以國際郵遞和國際快遞方式寄遞的非貿易性印刷品和郵包(含包裹、小包)。
(二)進出境物品通關的基本規則
1.自用、合理數量的規則
《海關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個人攜帶的行李物品、郵寄進出境的物品,應當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并接受海關監管。
由于“物品”的本質特征是“非貿易性”,所以行郵物品通關以“自用、合理數量”為基本規則。“自用”,對于旅客行李物品是指本人自用或家用以及饋贈親友而不為出售牟利;對個人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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