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進口音像制品的管理
音像制品進口時,海關根據有關規定驗憑有關證明放行。但是,個人攜帶和郵寄用于非經營目的的音像制品進出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個人攜帶和郵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進出境管理規定》的規定,在自用合理數量內,而且其內容不違反有關規定的,海關予以放行。
1.進口經營單位,經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報文化部批準,才可從事音像制品的進口經營活動。
2.特殊單位進口供研究、教學參考的音像制品,需委托有進口資格的經營單位代理進口業務,由代理進口單位將進口協議和目錄報文化部辦理進口審批手續。
3.進口用于出版或進口用于直接銷售的音像制品,經文化部批準后,憑其簽發的《音像制品發行許可證》向海關辦理母帶(盤)銷售用音像制品進口手續。
4.進口用于報審的樣帶(盤)應持由文化部統一印制的《進口音像制品樣帶(片)提取單》,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簽單后,由海關按暫時進口貨物辦理進口手續。
5.進口專門用于展覽、展示活動的音像制品,經文化部批準后,委托音像制品進口經營單位辦理暫時進口手續。
(二)印刷品管理
印刷品包括:圖書、報紙、雜志、復印件等。
海關對印刷品管理的范圍包括:貿易性印刷品和非貿易性印刷品,也包括去港澳地區印刷的印刷品及合作出版的印刷品。
印刷品進出口的基本手續:
1.貿易性印刷品的進出口,統一由中國圖書進出口總公司、中國教育圖書進出口總公司和國際書店等單位經營。
2.去港澳地區印刷的印刷品,事先由國內委托印刷單位填寫《赴港澳印刷審查卡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和新聞出版局簽署意見后,報國家新聞出版署審批。印件進口時,海關憑蓋有“新聞出版署赴港澳印刷審批用章”的《審查卡片》驗放。
3.合作出版印刷品,事先由國內出版單位按隸屬關系報國務院各部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主管部門審查,經審查批準的,將批準文件連同合作出版合同書(協議書),一并報新聞出版署核批,海關憑新聞出版署的批準文件查驗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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