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關運輸貨物的報關
(一)什么是轉關運輸的貨物?
轉關運輸貨物屬海關監管貨物。具體系指:
1.由進境地入境后,向海關申請轉關運輸,運往另一設關地點,辦理進口海關手續的貨物。
2.在起運地以辦理出口手續運往出境地,由出境地海關監管放行的貨物。
3.由關境內一設關地點轉運到另一設關地點,應受海關監管的貨物。
(二)轉關運輸貨物的報關手續。
1.從事轉關運輸貨物的境內承運人,應向海關辦理下列注冊登記手續并承擔有關責任。
(1)向所在地或主管海關辦理企業、運輸工具以及駕駛人員的注冊登記手續,海關認為必要時,承運人應向海關提供經濟擔保、銀行擔保或海關認可的其他方式的擔保。
(2)承運人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時應提交下列證件:a.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發的企業營業執照副本或影印件;b.交通管理部門簽發的運輸工具的行駛證的影印件;c.駕駛人員執照影印件(船舶可免交驗);d.承運轉關運輸貨物申請表。經海關審核同意后,頒發有關批準注冊登記證書。
2.在辦理轉關運輸手續時,申請人應按照海關規定,向海關如實申報,并遞交下列單證。
(1)進口轉關。向進境地海關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轉運貨物申報單》一式三份(國際鐵路聯運貨物為貨車裝載清單三份),并交驗有關證件和貨運單證。
申請辦理屬于申領進口許可證的轉關運輸貨物,應事先向指運地海關交驗進口許可證,經審核后由指運地海關核發進口轉關運輸貨物聯系單并封交申請人帶交進境地海關。
空運轉關運輸貨物的指運地與國際運單的目的地相同的,可免填《申報單》,由海關在運單上加蓋"海關監管貨物"印章。
(2)出口轉關。應向起運地海關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單》辦理貨物報關納稅手續,出境地海關在貨物出口后按規定向起運地海關退寄回執。
(3)進口轉關運輸貨物,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向進境地海關申報轉關運輸手續,有關貨物自運抵指運地之日起14日內向海關辦理進口手續,超過上述期限,由海關按規定征收滯報金。進口轉關貨物,自運輸工具進境之日起超過三個月未向指運地海關申報的,由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規定處理。
(4)保稅倉庫間的貨物轉關,除應辦理正常的貨物進出口保稅倉庫手續外,比照上述(1)進口"進口轉關"有關規定填寫轉關進境申報單,并在"指運地"欄內注明貨物將要存入的保稅倉庫名稱,不再填寫進出口貨物報關單。
一般進出口貨物的報關
一切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者他們委托的代理人(以下統稱"報關人")都必須在貨物進出口時填寫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向海關申報,同時提供批準貨物進出口的證件和有關的貨運、商業單據,以便海關依據這些單據、證件審查貨物的進出口是否合法,確定關稅的征、減、免事宜并編制海關統計。
一般進出口貨物應向海關遞交進口報關單一式四份,出口貨物報關單一式五份,但轉口、轉關輸出的貨物應填寫六份"出口貨物報關單"。
1. 什么是來料加工?
來料加工、來料裝配從廣義上來說,就是運用國外提供的原料、零部件加工成品或裝配整機,收取加工費或裝配費。
按海關關于對外加工裝配的管理規定所稱的對外加工裝配業務是指:
(1)由外商提供(包括外商在國內價購)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簡稱料件),必要時提供設備,由我加工單位按對方要求進行加工裝配,成品交給對方銷售,我方收取工繳費。外商提供的設備價款,我方用工繳費償還。
(2)將料件和成品分別計價,分別訂立合同,對開信用證,不動用外匯,料件和設備的價款在成品出口價格中扣除,我方凈得工繳費。
(3)由外貿(工貿)公司與外商簽訂合同,承擔加工裝配業務,然后組織工廠生產,外貿(工貿)公司同工廠之間按購銷關系辦理。
2. 來料加工與進料加工有什么區別?
來料加工與進料加工有以下區別:
(1)來料加工是對方來料,我方按其規定的花色品種、數量進行加工,我方向對方收取約定的加工費用;進料加工是我自營的業務,自行進料,自定品種花色,自行加工,自負盈虧。
(2)進料加工,進是一筆買賣,加工再出口又是一筆買賣,在進出口的合同上沒有聯系;來料加工原料進口和成品出口往往是一筆買賣,或是兩筆相關的買賣,原料的供應往往是成品承受人
(3)來料加工的雙方,一般是委托加工關系,部分來料加工,雖然包括我方的一部分原料,在不同程度上存在買賣關系,但一般我方為了保證產品的及時出口,都訂有對方承購這些產品的協議,進料加工再出口,從貿易對象來講,沒有必然的聯系,進歸進,出歸出,我和對方都是商品買賣關系,不是加工關系。
3 . 經營單位對外簽訂的來料加工合同必要具備哪些內容?
經營單位對外簽訂的合同,須經對外經濟貿易部、國務院有關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對外經貿管理部門,或者他們的授權的機關審批。
簽訂的合同必須具體列明以下內容:
(1) 外商提供的料、件、設備。
(2) 我方加工成品的名稱、規格、數量、包裝、價格。
(3) 進口料、件、設備和加工成品的交貨日期、進出口岸、運輸方式、支付方式、用料定額、損耗率、工繳費標準。
(4) 合同有效期限和違約、撤約、索賠、仲裁辦法。
(5) 外商在我境內用外匯價購的料、件應按規定報經主管部門或有關進出口公司批準并在合同中注明。
4. 經營單位和加工單位各有哪些職權?
凡經批準有對外經營權的外貿(工貿)公司可以對外簽約;沒有經營權的加工單位在與外商談判時,需有上述公司參加. 外商委托我國內代理人簽定和同的,要提供經國內公證機關或經貿部門認定的委托證明文件.
承接來料加工的企業和外商的國內代理人必須是要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加工單位與外貿(工貿)公司聯合對外簽發的,可直接向海關辦理有關手續,承接法律責任.參與簽約的外貿(工貿)公司要對簽約的事負責,并向海關負連帶責任.外貿(工貿)單獨對外簽約而后由公司再組織加工單位進行生產的(包括公司與加工單位按購銷關系辦理的),由有關公司及企業向海關負法律責任.外商或其代理人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同樣應向海關負法律責任.
5. 合資企業是否可搞來料加工?
可以,合資企業搞來料加工,若屬于其經批準的經營范圍的項目,可直接對外簽訂來料加工合同;如超出其經營范圍,須報有關經貿主管部門批準.
6. 外商是否可以承包來料加工任務?
不行,來料加工業務由外商承包,由外方擁有外方企業的所有權和管理權,改變了來料加工性質,因此不能再享受來料加工的優惠待遇。
7. 怎樣向海關辦理對外來料加工合同備案登記手續?
有關經營單位應在對外簽訂的來料加工合同自批準之日起1個月內持下列有關單證向有關單位辦理合同備案手續:
(1)加工單位或外貿(工貿)公司的營業執照。
(2)稅務機關簽發的稅務登記證。
(3)審批部門的批準文件或合同備案證明書。
(4)對外經濟貿易部批準立項的項目,還應提供對外經濟貿易部批準的文件。
(5)對外簽訂的合同副本。
(6)海關認為必要的其他單證,如保函或保證金等。
海關核準后,向經營登記備案的來料加工合同,其貨物進出口時,不能享受來料加工的優惠政策,應按一般貿易進出口貨物辦理有關手續。
8. 《對外加工貿易進出口貨物登記手冊》具有什么作用?
《登記手冊》是經營加工單位向海關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免稅手續和核銷手續的主要憑證,有關單位應妥善保管,如實填寫進出口貨物的品名、數量、價值等向海關申報,經海關審核并簽章認可后的申報項目,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準擅自涂改和偽造、撕毀。
9. 若《登記手冊》遺失,應怎樣辦理?
有關公司和加工單位的《登記手冊》必須妥善保管。如有遺失,應及時向主管海關報告,并將承接對外加工裝配業務的有關進出口貨物的單證交主管海關,經海關核實情況屬實的,予以補發《登記手冊》。在海關補發《登記手冊》前,有關貨物不得進口。
10.若已登記備案的合同變更時應怎樣辦理海關手續?
如果已登記備案的合同發生中止、延長、轉讓、變更等事情,有關加工單位應于上述情況發生并經主管機關批準確認后的10天內向其主管海關申請辦理有關合同變更手續。
11.若加工項目不需要從境外進口設備,應怎樣向海關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加工單位利用企業原有技術設備承接料件加工,如料件為外商提供的,可以直接向海關辦理料件進口的登記備案手續并領取《登記手冊》,憑以報關。
12.外商用外匯在我境內購買的來料加工項下的料、件辦理合同登記備案什么規定?
來料加工項下料、件如系外商在我境內用外匯購的,有關企業應報經經貿主管部門批準,并在合同中注明,海關在合同登記備案時區別情況對待:
(1)外商或來料加工企業,在我境內購買一般原材料進行加工出口,凡屬于許可證管理的商品,應按規定向海關交驗出口許可證。
(2)外商或來料加工企業,在我境內購買我出口貨物進行進行來料加工,凡屬各外貿專業總公司統一經營或聯合經營的商品,應報有關外貿專業總公司核準。
(3)外商或來料加工企業,一律不得在我國境內購買國家禁止或嚴格限制出口的材料進行加工出口。
13.來料加工進出口貨物怎樣辦理報關手續?
來料加工項下貨物進、出口時應向海關提交下列單證:
(1)填有進、出口貨物數量、價值、規格等項目等項目并帶有經海關認可的報關單位簽章的"來料加工進出口貨物專用報關單"1式3份。
(2)《來料加工進出口貨物登記手冊》。
(3)進出口貨物的運單、發票、裝箱單及海關認為必要的其他單證。
海關對上述單證進行審核,如無不符合規定的,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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