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10/9/19 0:00:00 來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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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境貨物的海關監管要求
(1)監管的目的--為了防止過境貨物在我國境內運輸過程中滯留在國內,或將我國貨物混入過境貨物隨運出境;防止禁止過境貨物從我國過境。
(2)對過境貨物經營人的要求
A.過境貨物經營人應當持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向海關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B.裝載過境貨物的運輸工具,應當具有海關認可的加封條件或裝置。海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對過境貨物及其裝載裝置進行加封;
C.運輸部門和過境貨物經營人應當負責保護海關封志的完整,任何人不得擅自開啟或損毀。
(3)其他規定
A.民用爆炸品、醫用麻醉品等應經海關總署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過境;
B.有偽報貨物和國別等違反海關法規情事的,可依法扣留;
C.海關可查驗貨物,經營人或承運人應當配合查驗;
D.在境內發生損毀、滅失(除不可抗力),應當向出境地海關補辦進口納稅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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