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10/2/27 10:46:07 來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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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的權力
(一)含義:即對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的監督管理。
(二)海關權力的特點:特定性、獨立性、效力先定性、優益性。(還具有一般行政權力的單方性、強制性、無償性等基本特征)
(1)特定性:行使主體特定——海關,適用范圍特定——進出關境監督管理領域,不適用其他場合。
(2)獨立性: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僅向海關總署負責,不受地方政府左右。這以組織獨立為前提。
(3)效力先定性:海關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就應推定其合法而必須遵照執行。
(4)優益性:行政受益權——享受國家提供的各種物質優益條件
行政優先權——在執法遭到暴力抗拒時,公安機關和武裝警察部隊必須予以協助。
(三)海關權力的內容:行政許可權、稅費征收權、行政監督檢查權、行政強制權、佩帶和使用武器權、行政處罰權、行政立法權、行政復議權、其他行政處理權。
1、行政許可權:時限內的答復制度,20項(教材P398)。
2、稅費征收權:征、免、減、追征、補征權。
3、行政監督檢查權
(1)檢查權:實施對象是運輸工具、貨物、場所和走私嫌疑人。
①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藏匿嫌疑貨物的場所,在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外,須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關長批準,才能進行檢查;但不能檢查公民住處。
②人身檢查僅能在海關監管區、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去兩區內執行。
(2)查驗權:貨物、物品。鑒別其合法性。
(3)施加封志權:未辦結海關手續、尚處在監管狀態的貨物。
(4)查閱、復制權:出入境人員的證件、其他出入境貿易的資料。
(5)查問權:對違法人或違法嫌疑人。
(6)查詢權:對涉嫌單位和涉嫌人員在金融機構、郵政企業的存款、匯款。
須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
(7)稽查權:進出口放行之日起3年內或者保稅貨物、減免稅進口貨物監管期限內及其后的3年內。法律依據《海關稽查條例》。稽查權的實行過程中可能同時行使了上述某些權力。
4、行政強制權
(1)扣留權:兩區內對走私嫌疑人、運輸工具、貨物或物品扣留權的行使須經直屬關長或授權的隸屬關長同意。兩區外的走私嫌疑人、運輸工具、貨物或物品,可以徑直扣留。
(2)對走私嫌疑人,扣留時間24+24小時。
(3)違法、違規的運輸工具、貨物、資料可以徑直扣留。
5、滯報、滯納金征收權:前者征收對象是超期未報貨物,后者是逾期繳納稅費貨物。
6、提取貨物變賣、先行變賣權:超期(一般是三個月)未報貨物,放棄貨物,可與以變賣;
不宜保留的扣留貨物(必須經直屬關長或其授權的隸書關長批準),不宜保留的溢誤卸貨物,可以提前變賣。
7、強制扣繳、變價抵繳關稅權:超期不納稅(經直屬海關關長或授權隸屬海關關長批準)
措施:扣等額銀行存款、變賣應稅貨物、或其他貨物等財產
8、稅收保全: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直屬海關關長或授權隸屬海關關長批準),針對應稅而不能納稅又不能提供相應擔保的情形;
措施:扣等額金融存款、扣等稅貨物、或其他財產。
9、變價抵繳罰款權:不履行處罰決定而又不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的
措施:抵繳保證金,變賣被扣貨物、物品,或變賣運輸工具抵繳。
10、其他特殊行政強制:——擔保
(1)處罰擔保:無法或不便扣留有走私嫌疑貨物、物品、運輸工具時;
申請先予放行或解除被扣有走私嫌疑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時;
出境前未繳清罰款、未繳清被繳貨物(物品、走私運輸工具)等值價款時。
(2)稅收擔保:納稅人規定期限內有藏匿應稅貨物或其他財產嫌疑情形時;
暫準進出境、保稅貨物申請暫時免稅時。
收稅擔保是稅收保全的前步,只有不能提供擔保十,才采取稅收保全錯誤。
11、行政處罰權:對違規報關員、走私行為人的警告、處罰、暫停資格和取消資格權。從一定角度上說,行政處罰權是變價抵交罰款權的前步。
12、其他行政處理權:
(1)佩帶、使用武器權:
適用范圍——緝私;
使用對象——走私分子和走私嫌疑人;
使用條件——不能制服走私或嫌疑人、或者遭遇暴力。
(2)連續追緝權:條件是追緝要連續。
(3)行政裁定權:包括商品歸類、原產地確認、禁限管理范圍的適用三方面。
(4)行政獎勵權
(三)海關權力行使原則:(海關有行政權,緝私局才有刑事權)
1、合法原則:主體資格合法;
執法行為合法;
程序合法(方法、手段、步驟、時限等);
一切行政違法主體都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適當原則:權力的行使以公平性、合理性為基礎,以正義性為目標。為了自由裁量權的合理運用,監督的法律途徑有二:行政監督(行政復議程序)和司法監督(行政訴訟程序)。
3、依法獨立行使原則:地方政府職能支持工作不能干預海關工作。
4、依法受到保障原則:必要時公安和武警應予以鼎力協助。
(四)海關權力的監督:略,一言以蔽之,即全方位的全面監督。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