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二
(原文):
(一)品目所列貨品,應視為包括該貨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進口或出口時該項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還應視為包括該項貨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在進口或出口時未組裝件或拆散件。
(二)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質,應視為包括該種材料或物質與其他材料或物質混合或組成的物品。品目所列某種材料或物質構成的貨品,應視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該種材料或物質構成的貨品。由一種以上材料或物質構成的貨品,應按規則三歸類。
★不完整品、未制成品、未組裝件或拆散件的歸類規定
解釋規則二(一)
規則二(一)規定稅目條文不僅僅限于稅目條文本身,還應擴大到:
1.不完整品(缺少非關鍵部分,不完整)
2.未制成品(尚未完全制成,需進一步加工才成為制成品)
3.未組裝件或拆散件(尚未組裝或已拆散)
只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就應按制成品歸類。
規則二(一)不適用于第一類到第六類的商品。
而且是只有在規則一無法解決的時候,才能夠運用規則二。
解釋規則二(二)
規則二(二),是關于混合及組合材料或物質,以及由兩種材料或物質構成的貨品的歸類。規定稅目所列材料或物質,還應該擴大到該材料或物質中可以加入其他材料或物質;但是條件是加入材料或物質并不改變原來材料或物質或其所構成貨品的基本特征。
規則二第二款還有一個含義即:如果由一種以上材料或物質構成的貨品,或者看起來可歸入兩個或兩個以上稅目的,應按規則三歸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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