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10/2/27 10:46:07 來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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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稅貨物(保稅貨物,是指經海關批準未辦理納稅手續進境,在境內儲存、加工、裝配后復運出境的貨物)
(一)適用范圍:儲存類保稅貨物 儲存后復運出境的保稅貨物 國際轉運貨物,主要是轉口貿易貨物 供應國際運輸工具的貨物 儲存后進入國內市場的保稅貨物 進口寄售用于維修外國商品的零配件; 經海關批準準予存于保稅倉庫的未辦結海關手續的一般貿易貨物和其他為辦結海關手續的貨物。加工裝配類保稅貨物(經海關批準準予保稅的以上5中加工貿易監管方式下進口的料件以及用這些料件生產的半成品、成品) 來料加工:進口料件由境外企業提供,經營企業不需要付匯進口,按照境外企業的要求進行加工或裝配,只收取加工費,制成品由境外企業銷售的經營活動。 進料加工:進口料件由經營企業付匯進口,制成品由經營企業外銷出口的經營活動。 外商投資企業履行產品出口合同:外商投資企業經營的來料加工和進料加工。 保稅工廠:由海關批準成立的專門從事保稅加工的工廠或者企業。 保稅集團:經海關批準,由一個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牽頭,在同一關區內,同行業若干個加工企業聯合對進口料件進行多層次、多工序連續加工,直至最終產品出口的企業若干聯合體。
(二)基本特征:
1.經海關批準;
2. 是監管貨物;
3. 應復運出境
(三) 監管要求:(一般進出口貨物海關只有憑證審核驗放權)批準保稅——納稅暫緩——監管延伸——核銷結關區域保稅期限 進境進區起到出境或出區辦結海關手續止(區內委托區外最長為6g個月)倉儲保稅期限 進境入庫到出境出庫或辦結海關手續止最長1年,經海關批準可以延長1年;加工貿易保稅期限 原則上不超過1年,經海關批準可以延長1年區域保稅報核期限 每半年1次倉儲保稅報核期限 每月的5日前向海關報核上個月的所有保稅貨物的進、出、存情況。加工貿易保稅報核期限 電子手冊:6個月;紙質手冊:自手冊到期之日或最后一批成品出運后30天內報核。
(四) 加工貿易貨物報關程序
1. 合同備案(合同備案是指加工貿易企業持合法的加工貿易合同到主管海關備案,申請保稅并領取加工貿易《登記手冊》或其他準予備案憑證的行為。
2. 合同備案企業:A經營企業;B加工企業
3. 合同備案手續:
A:報外經貿主管部門審批合同,領取批準證書;
B:需要領取許可證的領取許可證件;
C:將合同內容預錄入計算機;
D:海關審核、批準保稅后需要開設臺帳的領取臺帳開設聯系單;
E:到銀行開設臺帳,領取臺帳登記通知單;
F:憑臺帳登記通知單到海關領取加工貿易《登記手冊》。
4. 備案商品
不準備案商品:
A. 國家明令禁止類商品;
B. 用于拆解、翻新的廢舊汽車、摩托車及其主要部件;
C. 為種植、養殖出口產品而進口的種子、種苗、化肥、飼料、添加劑、抗生素等。
備案時需要提供許可證的商品:
A:易制毒化學品
B:能夠制造化學武器的化工品;
C:消耗臭氧層物質。
需要提供其他許可證的商品
A:關稅配額農產品——《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
B:音像品、印刷品——新聞出版總署——批準文件;
C:地圖產品或者附有地圖的產品——國家測繪局——批準文件和樣品或者樣圖;
D:再生廢料——國家環保總局——《進口廢物批準證書》
5. 臺帳制度
不設臺帳——不轉;設臺帳不付保證金——空轉;設臺帳并付保證金——實轉
海關對企業的分類管理
1. A類管理企業——“空轉”,限制類/允許類
2. B類管理企業——限制類/“實轉”應征稅款的50%付保證金,允許類/“空轉”
3. C類管理企業——“實轉”,限制類/允許類
4. D類管理企業——不得開展加工貿易。
6. 料件進口申報:進口料件,除易制毒化學品、能夠制造化學武器的化工品、消耗臭氧層物質以外均可在報關進口時免予交驗進口許可證。
7. 成品出口申報:出口成品,屬于國家規定應交驗出口許可證的,在出口報關時必須交驗出口許可證。
8. 合同核銷:
(1)經營企業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將進口料件加工復出口,并自加工貿易手冊項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貿易合同到期之日起30日內向海關報核。
(2)海關應該自受理報核之日起30日內予以核銷。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關長批準可延長30天。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