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間協調關稅制度的國際組織。根據1950年制定的《設立關稅合作理事會公約》于1952年組成。其宗旨是:加強成員國間關稅制度的合作,統一海關手續,研究和改進海關規章、技術,交流各國關稅業務方面的資料,對各種公約的執行進行監督并調解糾紛。理事會成立以來,先后制訂了14個海關公約和50多個建議書,供各國海關采納。其中《關稅合作理事會商品分錄目錄》已被151個國家和地區所采用。截至1985年6月止,參加該理事會的國家共95個。總部設在布魯塞爾。理事會每年6月召開一次年會,由各成員國海關派代表團參加,討論和決定有關重大問題。下設商品分類目錄、估價、常設技術、協調制度、政策、反瞞騙斗爭等委員會。還設有總秘書處負責日常事務。中國于1983年7月正式加入該理事會。
關稅減讓(Tariff Concession)
通過談判,互相讓步,承擔減低關稅的義務。特別指二次大戰后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主持下,經由多方談判所達成的關稅減讓。談判在最惠國待遇原則下進行,列出減讓稅率表,所有成員國一律享有。協議的減讓稅率對成員會具有約束力,稱約束性稅率,成員國不得任意撤回或修改,并承擔關稅減讓的法律義務,不得加征其他國內稅、進口費、改變關稅估價辦法和對稅目重新分類以及給予補貼等,以逃避、抵銷減讓。除規定減讓稅率直接減低關稅外,還有以下減讓形式:(1)承諾現行稅率不變;(2)在談判期間不得提高現行稅率,不得增減免稅稅目;(3)規定最高稅率不得超過等。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主持的關稅減讓談判稱“多邊貿易談判”(Multiple Trade Negotiation-MTN)。開始采取“逐項方式”,由該商品的主要進出口國間逐項進行磋商,達成減讓協議,適用于所有成員國,后來改用“一攬子方式”,即對各類商品按同一百分比減稅,如一律減50%等,然后分年度分階段實施。各國關稅稅率高低不同,按同一百分比減稅,對高稅國有利,對低稅國不利。西歐國家主張改用高稅國多減,低稅國少減,即所謂“協調一致方式”,但未能實現。
自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生效以來,關稅減讓已進行了8輪。第1輪于1947年4月至10月在日內瓦舉行,有23個國家參加,達成雙邊減稅協議123項,涉及45000項商品。第2輪于1949年4月至10月在法國安納西舉行,主要是為新參加總協定的國家安排的,有33個國家參加,達成雙邊協議147項,關稅減讓涉及的商品再增加5000項。第3輪于1950年9月至1951年4月在英托爾基舉行,有39個國家參加,達成雙邊協定150項,關稅減讓涉及的商品又增加8700項。第4輪于1956年1月至5月在日內瓦舉行,參加的國家只有28個,減讓所影響的貿易額只有25億美元。第5輪于1960年9月至1962年7月在日內瓦舉行,又稱“狄龍回合”,參加國有45個,減讓所影響的貿易額約49億美元。第6輪于1964年5月至1967年6月在日內瓦舉行,又稱“肯尼迪回合”,這次談判使進口工業品的關稅水平下降了35%,影響貿易額400億美元。第7輪是1973年9月在東京召開,1979年在日內瓦結束的,又稱“東京回合”,參加國有99個(包括29個非總協定成員國),各國的減稅幅度在25%至33%之間。第8輪于1986年9月在烏拉圭的埃斯特角城通過的部長宣言開始,又稱“烏拉圭回合”,有107個國家和地區參加,目前仍在進行中,中國第一次參加了關貿總協定的多邊關稅談判,中國關稅談判代表團已向烏拉圭回合的多邊關稅談判小組提出了中國的關稅減讓方案,但未經審議和評估。
關稅配額(Tariff Quota)
是一種進口國限制進口貨物數量的措施。進口國對進口貨物數量制定一數量限制,對于凡在某一限額內進口的貨物可以適用較低的稅率或免稅,但關稅配額對于超過限額后所進口的貨物則適用較高或一般的稅率。嚴格地說,并稅配額由于其對進口貨物的總量并不作明確的規定,所以并非屬于配額的一種。但是因其高額的進口關稅,也在無形中對進口貨物產生了限制作用。關稅配額是在給惠國內部或國家集團成員國之間進行分配的最高限額。這種配額如由所有受惠國使用的,稱為全球關稅配額;如僅限于個別受惠國單獨使用的,稱為單一受惠國關稅配額。[Page]
關稅升級(Tariff Escalation)
系指按產品的加工程度的提高而相應提高關稅的一種關稅階梯,反映了一種限制加工品進口的保護主義傾向。以原材料的稅率最低,甚至是零稅率,隨著加工程度的提高,半制成品的稅率就高于原材料的稅率,制成品的稅率高于半制成品的稅率。據估計,發達國家平均進口關稅率的升級情況為:植物油籽稅率0%,植物油的稅率則升級為4.4%;煙草為1.2%,煙草制品則為18.1%;糖為1%;糖制品則為20%;鐵礦石為0%;鐵板則為3.4%;天然磷酸鹽0%;而磷酸化肥則為3.2%等等。發達國家在加工環節中比現升級項目的比率是:美國、日本和歐共體為90%;奧地利、澳大利亞和新西蘭為88%;瑞士、芬蘭也在70%左右。在1980年9月拉開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帷幕的《烏拉圭回合部長宣言》中,就談判議題的關稅談判明確闡明“談判應當在通過適當的方法削減或視情況取消關稅,包括降低或取消高關稅和關稅升級”。
關稅水平(Tariff Level)
指一個國家的平均進口稅率,它有不同的計算方法,但基本上不外乎使用簡單平均法和加權平均法兩種。
簡單平均法是單純根據一國的稅則中稅率(法定稅率)來計算的。不管稅目實際的進口數量,只按稅則中的稅目數求其稅率的平均值。
加權平均法是用進口商品的數量或價格作為權數進行平均,也有不同的計算方法
1.簡單的算術平均:
稅則中所有稅目的稅率之和
關稅水平=――――――――――――― X 100%
稅則中的稅目數
2.按進口稅額占總進口商品價格的百分比計算:
進口稅款總額
關稅水平=――――――――――――― X 100%
進口總值
3.按進口稅額占有稅商品進口總值的百分比計算:
進口稅款總額
關稅水平=――――――――――――― X 100%
有稅商品進口總值
4.為了便于更具體的比較,也可以選出一些代表性的商品根據不同商品類別進行加權平均比較。
目前,發達國家的關稅水平平均在5%,發展中國家一般為14%左右,在烏拉圭回合的關稅談判中,總體目標是在1986年9月的基礎稅率上平均減低30%的幅度。這樣,歐洲經濟共同體在減稅后,關稅水平將從5.44%降至4.86%,美國大體上使它的減讓幅度達到1/3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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