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過境貨物
1.過境貨物的含義
從境外啟運,在我國境內不論是否換裝運輸工具,通過我國陸路運輸,繼續運往國外。
2.過境貨物的范圍
(1)與我國有過境貨物協定國家的貨物。來源:中國報關員考試網
(2)在同我國簽有鐵路聯運協定的國家收、發貨的貨物,按照有關協定準予過境。
(3)未簽有上述協定,但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并向入境地海關備案后準予過境。
禁止過境貨物的范圍:
①來自或運往我國停止或禁止貿易的國家和地區的貨物;
②各種武器、彈藥、爆炸品及軍需品(通過軍事途徑運輸的除外);
③各種烈性毒藥、麻醉品和鴉片、嗎啡等毒品;
④我國法律、法規禁止過境的其他貨物、物品。
3.海關對過境貨物的監管 來源:中國報關員考試網
(1)監管的目的:
①防止過境貨物在運輸過程中滯留在國內;
②防止國內貨物混入過境貨物出境;
③防止禁止過境貨物從我國過境。
(2)對過境貨物經營人的要求: 來源:中國報關員考試網
①過境貨物經營人應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②運輸工具應當具有海關認可的加封條件或裝置,必要時,對過境貨物及其裝置進行加封;
③運輸部門及過境貨物經營人應當負責保護海關封志的完整,不得擅自開啟或損毀。
(3)對過境貨物監管的其他規定(4條)。來源:中國報關員考試網
4.過境貨物報關程序
(1)過境貨物的進出境報關如下。
①進境:經營人或報關單位向進境地海關遞交“過境貨物報關單”及其他單證(運單、裝箱單),辦理過境手續;進境地海關審核查驗無誤后,在提運單上加蓋“海關監管貨物”戳記,并將“過境貨物報關單”和過境貨物清單制作“關封”后,加蓋“海關監管貨物”專用章,連同提運單交經營人或報關企業;將上述單證交出境地海關驗核。來源:中國報關員考試網
②出境:過境貨物出境時,經營人或報關單位向出境地海關申報,并遞交進境地海關簽發的“關封”,及時向出境地海關申報;出境地海關審核,加蓋“放行章”,在海關的監管下出境。
(2)期限:自進境之日起6個月,特殊原因延長3個月。如果超過規定的期限3個月仍未過境的,海關依法提取變賣。來源:中國報關員考試網
(3)過境貨物在境內暫存和運輸:
①需卸貨儲存時,應存入海關指定或同意的倉庫或場所;
②按指定的路線運輸; 來源:中國報關員考試網
③海關可根據情況需要派員押運過境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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