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節 海關行政裁定制度
一、海關行政裁定概述
(一)含義(了解,參見教材)
(二)適用范圍:(重要考點)
1.進出商品的歸類
2.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的確定
3.禁止進出口的措施和許可證件的適用
4.海關總署決定可以適用行政裁定的其他海關事務
(三)作用(了解)
二、海關行政裁定制度的基本內容
(一)海關行政裁定制度程序
1.海關行政裁定的申請
2.海關行政裁定的受理
應當由海關總署或海關總署授權機構受理。
(1)初審
(2)資料移送
自接受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移送海關總署或總署授權機構。
(3)受理機構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
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審查決定是否受理該申請。
海關不予受理的情形,要掌握
3.海關行政裁定的審查
審查機構應為海關總署或海關總署授權機構。
4.海關行政裁定的作出
受理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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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