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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判斷題
1、列入我國海關統計范圍的貨物必須同時具備跨越我國經濟領土邊界的物質商品流動;改變我國的物質資源存量兩個條件。
2、我國進口貨物按海關結關的日期進行統計,出口貨物按海關放行的日期進行統計。
3、無商業價值的貨樣或廣告品不列入海關統計。
4、國家對進出境貨物、物品有限制性規定,應當提供許可證件而不能提供的,海關不予辦理擔保放行手續。
5、中國人民銀行不能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6、知識產權海關備案自海關總署核準備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10年,知識產權的有效期不足10年的,備案的有效期以知識產權的有效期為準。
7、知識產權權利人發現侵權嫌疑貨物即將進出口,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應向海關提供相當于貨物價值的擔保。
8、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后,海關不能認定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侵犯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知識產權,或者人民法院判定不侵犯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知識產權的,由于貨物是海關扣留的,因此應當由海關承擔賠償責任。
9、經海關同意,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向海關提供總擔保。總擔保的金額相當于知識產權權利人上一年度向海關申請扣留侵權嫌疑貨物后發生的倉儲、保管和處置費用之和,此金額不足20萬元的,總擔保金額為人民幣20萬元。
10、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制度中,請求扣留侵權嫌疑貨物向海關提供的總擔保函的有限期是指作為擔保人的銀行承擔履行擔保責任的期間,即總擔保函簽發之日起至當年12月31日。
11、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制度中,請求扣留侵權嫌疑貨物向海關提供的總擔保函的擔保事項發生期間為海關總署核準之日起至當年12月31日。
12、知識產權權利人發現侵權嫌疑貨物即將進出口,可以向貨物進出境地海關提出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申請,并按規定提供相應的擔保。
13、海關行政復議機關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海關的上一級海關。對海關總署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的,應當向海關總署申請行政復議。
14、海關作出的行政裁定自公布之日起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統一適用,但海關行政裁定無溯及力。
15、海關同意行政處罰當事人延期或分期繳納罰款的,執行完畢的期限自處罰決定書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不得超過200日。
1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海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海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17、根據海關行政處罰制度的規定,對當事人明知是自私進口的貨物,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未構成犯罪的,應當按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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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