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10/2/27 10:46:07 來源:本站
點擊關注微信:
第一節禁止出口的貨物
第三十三條有對外貿易法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貨物,禁止出口。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出口的,依照其規定。禁止出口的貨物目錄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
第三十四條屬于禁止出口的貨物,不得出口。
第二節限制出口的貨物
第三十五條有對外貿易法第十六條第(一)、(二)、(三)、(七)項規定情形之一的貨物,限制出口。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出口的,依照其規定。限制出口的貨物目錄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限制出口的貨物目錄,應當至少在實施前21天公布;在緊急情況下,應當不遲于實施之日公布。
第三十六條國家規定有數量限制的限制出口貨物,實行配額管理;其他限制出口貨物,實行許可證管理。
第三十七條實行配額管理的限制出口貨物,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經濟管理部門(以下統稱出口配額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劃分進行管理。
第三十八條對實行配額管理的限制出口貨物,出口配額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10月31日前公布下一年度出口配額總量。
配額申請人應當在每年11月1日至11 月15 日向出口配額管理部門提出下一年度出口配額的申請。
出口配額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12月15日前將下一年度的配額分配給配額申請人。
第三十九條配額可以通過直接分配的方式分配,也可以通過招標等方式分配。
第四十條出口配額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天內并不晚于當年12月15 日作出是否發放配額的決定。
第四十一條出口經營者憑出口配額管理部門發放的配額證明,向海關辦理報關驗放手續。
國務院有關經濟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年度配額總量、分配方案和配額證明實際發放的情況向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二條配額持有者未使用完其持有的年度配額的,應當在當年10月31日前將未使用的配額交還出口配額管理部門;未按期交還并且在當年年底前未使用完的,出口配額管理部門可以在下一年
度對其扣減相應的配額。
第四十三條實行許可證管理的限制出口貨物,出口經營者應當向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以下統稱出口許可證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出口許可證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天內決定是否許可。
出口經營者憑出口許可證管理部門發放的出口許可證,向海關辦理報關驗放手續。
前款所稱出口許可證,包括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各種具有許可出口性質的證明、文件。
第四十四條出口配額管理部門和出口許可證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對申請人的資格、受理申請的部門、審查的原則和程序等事項作出明確規定并在實施前予以公布。
受理申請的部門一般為一個部門。
出口配額管理部門和出口許可證管理部門要求申請人提交的文件,應當限于為保證實施管理所必需的文件和資料,不得僅因細微的、非實質性的錯訛拒絕接受申請。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