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三
(原文):
當貨品按規則二(二)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來可歸入兩個或兩個以上品目時,應按以下規則歸類:
(一)列名比較具體的品目,優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目。但是,如果兩個或兩個以上品目都僅述及混合或組合貨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質,或零售的成套貨品中的某些貨品,即使其中某個品目對該貨品描述的更為全面、詳細,這些貨品在有關品目的列名應視為同樣具體。
(二)混合物、不同材料構成或不同部件組成的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貨品,如果不能按照規則三(一)歸類時,在本款可適用的條件下,應按構成貨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歸類。
(三)貨品不能按照規則三(一)或(二)歸類時,應按號列順序歸入其可歸入的最末一個稅目。
★貨品可歸入兩個或兩個以上品目時的歸類規定
★具體列名優先于一般列名的歸類規定
★混合物、組合物、零售成套貨品的歸類規定
★零售成套貨品的判斷標準
★從后歸類的歸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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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